诚然,有些子女比较幸运,可以随同父母一起暂居城市,从形式上看,亲权很有保障。但实质上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农民工子女很难和城市里的孩子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公立名校高昂的赞助费使大量农民工望而却步,贵族式的私立学校又非一般农民工敢能问津的(虽然有一些慈善的社会活动家募捐建立学校,免费为农民工的子女提供教育机会,但在激烈的竞争压力下,如何保障良好的师资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也值得关注。)。对于政府来说,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教育资源的基础建设,又非短期内可以为之。在不少流动人员聚集的城市,市政府虽然也投入了许多资金来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以北京市为例,为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北京市每年投入专项经费8000万元至1亿元。摘自何春雷:《中国消费者报》2007年11月2日。),但相对于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需求,这些投入往往捉襟见肘。
非婚母亲的生育权问题在现实中毕竟有地方给解决了,但相关的亲权问题显然还没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首要的是生下的孩子如何上户口,这可谓是涉及生存合法性的问题。当然,教育问题也会接踵而至。更让人堪忧的是,一旦非婚妈妈有什么意外,未成年人的亲权由谁来履行,如何启动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救济。对此,无论立法机构还是政府相关部门都没有相应的预警机制。
二、亲权的中外借鉴
规范亲子关系,调整父母的权利义务,营造和睦稳定的家庭环境,古今中外概莫例外。无论在中国传统的法律实践中,还是在西方的法律制度中,都有许多有益的规定和合理的做法值得借鉴。
(一)亲权的传统借鉴
虽然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中没有亲权的概念,但规范亲子关系,重视亲情、人情,古代现代都是贯通的。毋庸赘言,中华法系一贯以重视家族伦理、敦睦亲情而著称于世。中国古代的人情是以深厚的血缘伦理亲情为基础的,表现为亲族之间根据伦理原则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国法又是伦理人情的具体化,同以血缘、伦理、亲情为内涵的人情是一致的。“法与情谐,情同法在,在中华大伦理圈中互补互存,你中有我,我中有你。”[5]父母子女关系完全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有关亲子关系的立法,以孝道为本,“父权”和“尊长权”是我国亲权制的渊源之一。中国古代父权制的核心是“孝”,要求子女必须孝敬父母,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表明了“子”在中国的宗法家庭制度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在中国古代父权制度下,强调“尊长权”的同时,亦尤为重视父亲对子女的责任,最典型的是法律思想中妇孺皆知的一句古训“养子不教父之过”。一个“养”字和一个“教”字,把亲权中父亲的权利和义务彰显无遗。通过强化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抚养义务,为亲权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