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亲权履行缺失的原因
造成亲权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学界对于亲权研究不够深入,且现有的研究成果也未能及时转化为制度进行实施,无法提供现实保障;国家相关的亲权立法不足,不能有效地对这些亲权问题进行救济;社会缺乏相应保障体系,很难及时有效地进行救助。
1.相关研究的不够
我国亲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已经受到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代表性论文有夏吟兰、高蕾:《建立我国的亲权制度》,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刘功文:《论亲权的行使与保护》,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6期;樊丽君:《我国婚姻法建立亲权制度的理论研究》,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和刘引:《关于我国设立亲权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5期等。),一些婚姻家庭法的论著也有专章论述亲权(主要有史尚宽《亲属法论》、陈惠馨《亲属法诸问题研究》、杨大文《亲属法》以及杨立新《人身权法论》等,都涉及与亲权相关的权利义务,使亲权具有了一些实质上的内容,为亲权制度的建构提供了理论基础。)。就现有的研究来看,学界认识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存在着重大制度性体系缺乏,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尚未完全确立,特别是未设立亲权制度,使父母子女关系规定过于简单,不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学界引入亲权概念,提出了建立亲权制度的必要性和立法构想,阐述亲权与相关概念,明确了亲权本身应有的法律关系及亲权的行使与保护,形成了亲权制度的初步框架。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深化研究。首先,对亲权的价值理念、社会成因、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探究,有力地回击反对亲权的学者的意见。其次,对现实中农民工子女的亲权问题给予足够的关注,专题探讨留守子女的亲权问题,提出相应措施,使亲权的研究具有前瞻性。
2.有关立法的缺陷
亲权立法的缺陷是亲权履行缺失时无法及时救济的直接原因。从法律层面上看,我国现行民法和婚姻法中都无亲权的概念。在立法上有意回避亲权的提法:一则使得中国现行民法体系中一直没有建构出系统完备的亲权法律制度,这不仅是立法上的一大缺失,也是民法、婚姻家庭法研究中的一大遗憾。况且“监护制度由民法通则规定,而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亲权)则由婚姻法规定,这种立法体例不仅造成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还造成两种制度规范的混同、重复。”[3]二则造成了适用法律上的困难,使得亲权制度中积极的、有意义的内容难以渗透到人们的法律意识中去,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宗旨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