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除妨害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相对人以侵夺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所谓妨害,是指以侵夺占有以外的方式,影响了物权的圆满状态。我们这里要注意区分妨害和损害,区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损害”和物权请求权构成要件中的“妨害”。一般认为在妨害的情况下,仅仅强调对于物权的干扰,使得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影响,并不以造成损害为前提。排除妨害请求权属于原权利请求权,是一种退出的请求权,通过该权利的行使,使得妨害人退出权利人的物权范畴,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是最低层次的救济。至于对于物权人造成的损害,不属于该请求权的请求范围。而且妨害必须是处于继续状态,如果妨害已经结束,就没有请求排除的必要。该请求权的行使不以妨害人的过错为要件。利害关系业主行使该项请求权的前提是,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活动仍在持续过程中,并且该活动对其造成妨害。
第二,妨害构成违法。妨害必须具有违法性,没有违法性的适当的妨害是权利人应当予以忍受的。根据相邻关系规则,受害人应当容忍对方适当的排水行为,此时,就不能认定违法性的存在。如果物权人对于其应当容忍的轻微妨害也可以主张排除妨害,则社会一般人的行为自由将受到严重妨碍。对于未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其违法性应当作如下理解,各区分所有人居住于同一建筑物内,因物理以及空间上的紧密联结,相互之间产生紧密的关系,各区分所有人相互之间要对因共同生活产生的必要妨害予以容忍。但是在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况下,经营活动对于其他业主产生的妨害要比生活产生的妨害远为巨大,这种情况下的妨害已经超出了业主的必要容忍限度,为法律所禁止,因而具有违法性。
第三,请求权主体是物权人。该权利可以为所有物权人行使,包括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如果满足了上述要件,物权人就可以请求相对人排除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于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于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对于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造成的损害,利害关系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作为物权人可以主张排除妨害。
(二)消除危险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物权可能遭受侵夺占有以外的方式的妨害时,权利人享有的请求消除妨害可能性的权利。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几个:
第一,物权有受妨害的可能。例如,业主甲因为商业经营需要,对其专有部分进行改建,需要增加新墙,并已着手进行,虽然增建新墙的行为尚未对于楼下业主乙造成现实的妨害,但是该新墙一旦建筑完毕,必将对于业主乙的房顶产生严重损害,在此情况下,乙可以向甲主张消除危险请求权。至于何为“妨害的可能”,我们认为应当采用“社会一般观念”说,按照此种观点,妨害是否可能的判断,不必要求妨害曾经发生过,而应当结合各种相关事实,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决定是否有“妨害的可能”。因此,妨害曾经发生过,只能作为认定妨害再次发生可能性的因素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