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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违反出入国(边)境的有关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出入境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及持合法有效证件,通过指定的口岸或者边境检查站进出国(边)境的规定,非法进出国(边)境。所谓“国境”是指在我国领土范围内与邻国所划定的疆界线,可以是通过条约作书面规定的,或者以界标作实地规定的。所谓“边境”是指我国国境以内,与尚不能行使关境管辖权的地区在行政区划上位于边界线两侧一定宽度的区域。现阶段即是指我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交界的区域;也包括与邻国尚未划定疆界,由双方实际控制的边境线区域(包括缓冲区)。


  

  何谓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2002年2月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刑法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根据上述规定,本罪的组织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实施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包括单独的个人实施的以及在一般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团中实施上述行为的;二是在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所谓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等行为”,是指在形式上相同于拉拢、引诱、介绍,实质上起到“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欺骗、教唆、煽动、动员等行为。具体的偷越国(边)境形式,法律没有特殊限制,如可以是在设置海关、边防检查站的口岸采取劳务输出、商务考察、经贸往来以及其他多种方式组织他人偷渡,也可以是在没有设置海关、边防检查站的地点,秘密越过国(边)境线。具体组织以何种方式偷越国(边)境,不影响认定。这里有必要说明的是,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的“组织”行为,不能理解为仅限于偷渡集团犯罪中首要分子实施的“组织”行为。即使现实中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案件,多发于集团犯罪中,也不能将这种“组织”行为排除在一般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之外,否则,对非犯罪集团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将不能按本罪处理,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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