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决性罪名的法律构成分析,同样是以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形式结构进行的,但是,其内容必须从理论、制度和实务上进行重新认识和构建。
(一)先决性罪名构成的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包括犯罪客体和客观行为及其结果。
1.犯罪客体。先决性犯罪罪名之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这一点似乎没有疑问。但是,具体的罪名在客体方面表现有所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由于犯罪方法复杂程度不同,受授人员认知水平不一,且传授犯罪方法的途径、方式不同,因此,危害的社会关系和程度不同。其一,犯罪方法对业已建立或者倡导的主流价值观或者核心价值观形成阻碍、抵消、削弱、怀疑、动摇,这是传授犯罪方法罪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基本表现;其二,受授者接受行为人传授的犯罪方法,即使没有使用该方法实施犯罪,受授者个体的正面积极的价值观也受到损害;其三,传授犯罪方法的途径、方式和犯罪方法本身的内容等因素,决定着传授犯罪方法罪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因此成为确定罪行及其轻重的客观事实依据;要素不同,刑罚轻重有别。而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侵害的是单一的社会管理秩序,并不会给任何具体个人、组织、团体带来任何具体损害。由此可以看出,先决性罪名之犯罪客体,内部也需要衡量比较所侵害客体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刑罚。正是基于这种区别,刑法条文对先决性罪名所确定的刑罚幅度有所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刑种有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到死刑,刑种全面,刑罚幅度衔接严整,而且其有期徒刑的起点刑是五年以内,比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起点刑三年以内幅度要宽,这表明传授犯罪方法罪侵害的社会关系具有复合性(一般社会管理秩序和具体个人及其所属的当时价值或未来价值损害)、犯罪样态和情节具有较大的差异性。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罚种类只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附加罚金刑,轻刑化立法取向明显(起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为七年)。
2.犯罪客观方面。依据传统犯罪构成的解释,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犯罪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等。先决性罪名之犯罪行为,系指传授犯罪方法行为、隐瞒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对行为的界定,不管是传授行为还是隐瞒行为,均可以通过在时空、地点、行为人以及行为指向之相关人(对象)、行为方式等要素和过程得以判断。存在疑问的是行为内容,行为内容是决定罪名成立与否的关键,即传授行为、隐瞒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由行为内容决定的。只有以犯罪方法作为传授内容、以犯罪所得作为隐瞒对象,才能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或者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