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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先决性罪名之犯罪构成及其认定

论先决性罪名之犯罪构成及其认定


刘德福;喻晓英


【摘要】对先决性罪名的认识,是涉及到刑法理论“犯罪”概念的周延性的基本问题。“犯罪方法”、“犯罪所得”之法律用语,其中的“犯罪”在理论上、制度上、实务处理上和司法程序中应当具有统一而且是同一的含义,当今查处先决性犯罪的实践中,把犯罪方法、犯罪所得擅自理解为违法方法、违法所得,是一种常识性错误,这种错误得以持续并且普遍化,是法制国家所难以容忍的。为此,需要通过理论探讨、法律解释和程序改造以求得对先决性罪名的认识及处理的准确性、有效性的构建。
【关键词】犯罪方法;犯罪所得;先决性罪名;刑法罪名;理论解释
【全文】
  

  在刑法学理论研究和刑法应用实务层面上,先决性罪名很少有人给予关注。这种状况与宏大的刑法研究以及与刑法适用对被告人权利的重大影响,是极不相称的。就理论层面而言,先决性罪名首先是一个刑法学理论上的类型化罪名,泛指以其他罪名和罪行的成立作为前提条件的类罪名而不仅仅是刑法规范上单一的罪名,虽然先决性罪名也必须以刑法规范上的单一罪名作为表现形式,但具有诸多共同的问题需要在理论上进行厘定。而先决性罪名所涵盖的单独罪名,随着犯罪样态的发展变化,有逐渐扩大的趋势,需要从理论和实务层面并从法律制度上对一类罪名进行抽象概括总结以进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


  

  一、先决性罪名概说


  

  目前,至少在中国内地,尚没有发现任何人使用先决性罪名这个专用术语用以概括刑法上的几个类似罪名。先决性罪名,是指法律文本中设立一个罪名,需要以该法定罪名本身所及的事实以外的某个特定的事实作为前置条件的罪名。换句话说,先决性罪名是以其他法定罪名的要件事实作为前提条件并以之作为本罪名构成要件的罪名。在我国现有刑法规定系统中,先决性罪名主要有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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