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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法理:从冲突走向合作

  

  第二,宪政结构上,国家是宪法性义务的主要负担者,以权力保障人权是其根本义务。承认权利主体的多元,国家诚心诚意地尊重与保障人权,力所能及地担负起渐次实现人权的基本责任。确定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后,要尽快通过制定宪法性法律进行制度构建,包括修改部门法,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切实把人权保障的根本价值选择落实到立法、行政和司法实践中。


  

  第三,立法上,限制垄断利益,增权弱势群体,保障其衡平利益的实现。作为理性与公平之术,立法既可能是万象之始,成为社会和谐之源,也可能是乱象之始,成为社会分裂的渊薮。理性与公平是立法的主要品质,理性指经得起真理与实践的的双重检验,公平指公平的用以决定社会分配的架构。立法实现了理性与公平,等于构建起政府与公民、政府与党团、人与人合作的平台。法理型社会的确立基于统治的形态与法律思想形态的紧密联系。合法的统治立基于逻辑谨严的形式理性之上,这种形式上的合理也只有在法治的脉络上才可以实现。他认为法律一旦发展为现代的、合理的法律,则统治的形式也向现代国家迈进。所以,法理型国家是理性法律的产物。{1}193


  

  第四,司法定位上,淡化司法的专政职能,回归司法的定分止争和权利救济职能。司法应具有中立性,不能沦为政治的工具,否则执政者无异于既当法官又是当事人,根本违反法律正当程序,这是司法的异化。司法是社会冲突的减压阀,是社会和谐的保障器,现代司法的基本品质是可接近、中立、便捷与有效。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应首先回归司法的职能本位,然后努力排除控制与干扰,实现司法的基本品质。


  

  第五,法律的平等保护上,增强共同体意识、城乡一体发展意识,剪除特权与不平等,为共同体的内部合作扫清结构障碍。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过于沉重,特权与不平等是其根本特征。农民等弱势群体与公职人员是当代中国的两个失衡的群体,前者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后者享有各种特权。而解决干部问题必须通过宪政改革,制约公权力,填埋权力滥用的空间;通过政治民主化,保障公民的选票控制权,消除权力私用的传统痼疾。而解决农民问题必须为农民提供平等的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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