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社会结构上看,社会的组织化决定了合作精神的普及。社会的组织化是伴随人类从农牧业生产方式向商业生产方式、工业生产方式迈进而逐步增强的趋势。工商社会是一个分工社会,分工固化在各种组织机构中,种类繁多的组织密若繁星。而组织化的社会生活是一种合作的生活,从组织内部的合作到组织之间的合作,使各种组织法应运而生,由公司法而宪法而联合国宪章。这些组织法首先就组织体的成立、法律能力、宗旨和权力机关做出规定,保证内部机构分工合作,互相制约;同时就对外关系、对外责任作相关的界分与协调,以实现对外合作。国际公法学者梁西曾断言二十世纪国际社会有一种组织化的趋势。{1}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原子能组织等重要国际组织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具有强劲的影响,是人类在国际社会层面加强合作的良好机制和平台。所以,国际合作也正在取代国际冲突成为主导趋势。
(四)从法律制度上看,社会法的出现、所有权的社会化、公法人文精神的增长呈现出清晰的合作精神的呼唤。
社会法是公法、私法交界处的第三法域。“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利益的分化和制度安排等原因,处于社会底层或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总是缺乏维权和实现自我利益主张的权力和能力。”{11}社会法的主导方向就是救济各种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包括:(1)生理性群体,如老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2)状态性群体,如失业者、艾滋病携带者、下岗者、难民、灾民、受害者群体;(3)身份性群体,如种族、民族、宗教少数群体,我国城乡二元体制下的农民等;(4)结构性群体,如单亲子女、患者、消费者等。这些弱势群体相对强势团体处于无权和被支配地位。为保障人权,19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针对这些弱势群体的保障立法已成燎原之势,覆盖了诸多领域,形成一个与公法、私法相并列的法域,即社会法。
所有权的社会化是法律社会化运动的主导内容,是二十世纪初针对所有权的限制而兴起的立法精神转向。此前由于奉行私有财产的绝对性和个人主义伦理,导致社会贫富分化加剧,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愈演愈烈。法学家们反思这一弊端认为,“基于人的本性,所有权虽宜由个人把握和拥有,但是个人行使所有权时则必须合于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亦即,所有权必须为增进人类的共同需要和幸福而存在。此一思想,学说称为社会主义的或团体主义的所有权思想,奠基于此种所有权思想之上的所有权制度,称为社会主义的或团体主义的所有权制度。”{9}249此类立法实例肇始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此条被认为是社会的、团体主义的所有权确立的标志。这种立法转向影响了多国的立法和司法,但二战之后又有回落之势,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相调和的所有权的观念与制度,在法律精神上呈现出自由竞争与平等合作的兼顾,至今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