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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法理:从冲突走向合作

  

  简而言之,马克思及其追随者强调阶级之间的冲突、对抗与斗争,由经济领域到政治领域与法律领域,再到意识形态领域,概莫能外。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社会学语境


  

  比较上述西方的三大法律社会学研究范式,于当代中国构建立法理型社会有何意义?


  

  1840年代以来,经由各种传播途径,三种研究范式对中国社会均有重大影响。但1949年后以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我国主要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范式,以阶级之间的冲突、斗争作为看待社会的基本观点,把法律界定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这种状态随着1978年以来我国的思想解放和社会改革运动,法律的立、改、废,法理的探讨,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定位,加入世贸组织的促动,客观上已有相当改善,功能主义与自由多元主义的社会观、国家观与法律观也逐渐恢复影响。而近两年来,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理论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提出,特别是经由第四次宪法修正人权保障和政治文明的入宪,都说明执政党开始自觉的理念转向。


  

  那么当代中国的社会实践及生存环境有哪些实质变化,决定了“冲突基调”的社会观、国家观、法律观的过时和偏激呢?


  

  (一)从经济形态上看,执着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决定作用已不再适宜。这不仅是因为现代生产组织形式的不断的拓新和无限的丰富,而且因为二十世纪物权法有一个基本趋势,即所有权的中心地位让位于利用权的优越地位。{9}316毕竟世界的资源有限,一个国家的资源更有限,每个人享有的所有权也是有限的。而且由于社会分工的效率指向,专家经营方式在所有产业领域的普及,由经营专家进行各种形式的代理经营,即财产所有者以让渡使用权来保有、增值所有权乃有力之趋势。在加入世贸组织、融入世界市场的进程中,那种片面强调生产资料所有制以排拒私有产权的说辞、制度已日薄西山,转而通过税收和私有财产的其他法定限制,来充实国库,提高政府能力,包括防止贫富分化,实现利益协调,不啻为效益最好的选择。


  

  (二)从政治体制上看,代表政治合作机制的各种民主制已日益取得主导地位。“世界上,可以合理的认为符合民主基本标准的国家,数目已从1896年的10个,跳到了1996年的差不多100个。”{10}4近十年来,又有较大程度的增长。诚然,中国的民主进程虽然稍嫌缓慢,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民主权利状况令人忧虑;西方的民主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民族、种族、宗教少数群体的不满日渐增强。但是,不论在东方还是西方,适应和平与发展的时代大势,通过民主的社会合作态势尽管没有完成,但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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