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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法理:从冲突走向合作

  

  自由主义者也看重社群的共识。共识的根源为一种理念,相信不断竞争的体系是正当的。在竞争中,不同的个人和群体不时要引入国家的干预,作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而国家首要的职责在于为个人的竞争游戏提供胜负的准则即法律。自由多元主义者把法律看作社会中的自主性因素,法律虽然有时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但未必只受影响而已,法律也可以决定经济活动。据韦伯分析,这种法律是西方社会特有的形式理性法,“他认为在现代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正式形成之前,西方社会由于其文化传统和现代主权国家的建立,已逐步形成了这样一种形式理性的法律,从而对现代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起了先决性作用。”{7}363


  

  可以说,自由多元主义者界定了竞争在现代国家中的重要位置,认为国家制定或认可法律的中心职能既非实现不同利益集团的绝对统一,也非固化对立面的斗争,而是要在它们之间维护一种活态的竞争机制。


  

  同功能主义者一样,自由多元主义者未能探究社会结构之角色。而这些结构性因素往往决定法律的变化。这是留给马克思主义者解决的问题。{1}577最为晚出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社会学的创立者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二十世纪以来的代表人物有帕舒卡尼斯、雷涅、阿图舍、朴兰查、艾德曼和韩特。他们一致认为人性基本上是善良的,必然追求自由和自我实现。但是,人类创设的一大堆社会结构阻抑了人类的创造性潜力。因此,马克思主义的研究途径,一开始便与功能论相反,不讨论社会的稳定、和谐与共识,而把社会描绘成敌对、斗争、剥削的场所。与自由多元主义者的看法不同,马派所说的社会冲突不是文化的,而是经济利益的抢夺和霸占;这种社会冲突不是一时的现象,却是社会结构——阶级的分隔、对立、斗争——永恒的反映。马克思主义对社会的主要看法是经济决定论,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学说,以及社会类型的演进。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把其经济领域的主宰地位进一步与国家权力结合起来,这样,在上层建筑中,法律体系、家庭形式、意识形态无不以保持或扩大资产阶级的利益为其任务。在此情况下,只研究法律而不留意法律与经济势力的联结,就无法理解资本主义的法律、法律机关、法律实践的真正本质。因而,阶级冲突是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本质,而社会和谐、协调与共识是刻意营构、塑造出来的。这种针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也实实在在地影响了社会主义社会对法律性质的认识。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多认为法律的本质属性是阶级性,经过多次思想解放,才承认“是社会主义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8}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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