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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法理:从冲突走向合作

  

  由于表达共识的文化与规范体系是社会凝聚的主要源泉,因之,法律被视为重要的社会整合机制,法律成为社会良知的代表与执行者。“法律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相当于一个生物体的神经系统。后者的职责,事实上,在管理身体上各种不同的功能,保证它们和谐地运作。”{3}128同样,晚近的帕森斯也指出“法律体系的首要功能就是整合,它主要在纾解冲突的可能性因素和润滑社会交往的机器。”{1}576涂尔干把社会学界定为“关于制度及其产生与功能的科学。”{4}19因而,涂尔干注重从功能与目的角度分析法律制度,按照他的广为人知的理论,法律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刑事法为典型、与机械团结相适应的压制法,另一类是以民商法为典型、与有机团结相适应的协作法。在研究压制法时,涂尔干指出犯罪的实质是对集体良知的侵犯,刑罚制度的功能就是维持社会的连带关系与团结,保卫社会集体良知。协作法的主要手段是恢复原状,这类法律囊括所有旨在组织个人之间协作的法规。“行政法或宪法同商法一样,都属于协作法一类。这类法律不是集体良知的表达,其目的是把已经分化了的个人组织起来,使之经常地、井然有序地相处、合作。”{5}219而且涂尔干指出了随着社会分工的增强,有机团结具有递增优势。因而,协作法相对压制法占据主导地位。


  

  可见,功能主义者在于强调一种机制、价值和精神:即立基于现代社会分工的合作。而合作是以法律制度为实现形式的。


  

  相对功能主义,自由多元主义的起源稍晚。尽管有不同的倾向,但大体上说其早期代表人物有卢梭、洛克、休谟、孟德斯鸠等人,到二十世纪初的集大成者韦伯,晚近还有哈耶克等。在自由多元主义者心目中,人类为本性上竞争的、追求权利、谋求个人社会优势的动物。人天生就拥有自由和权利,但是这些自由和权利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实现,社会的组织要以能够实现这些自由与权利为目的。因此,人群相处之道在于保证个人间的竞争是公平的,“和平的斗争应该叫做竞争,如果它在形式上和平地谋求自己能拥有别人也渴求的支配权的话。”“有规则的竞争是一种在目的和手段上以一种制度为取向的竞争。”{6}68比起功能主义者来,自由多元主义者在分析“权力”与“冲突”方面略胜一筹。不过,与马克思主义者相比,自由多元主义者强调的“冲突”,究其原因与背景,为文化的,而不是经济利益的;所谓“权力”则多注重人际之间的优势关系,而不是有钱有势者对贫穷者的宰制,“权力意味着在一个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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