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传闻证据规则例外的变迁及其启示
朱立恒
【关键词】英国传闻证据;例外;变迁;启示
【全文】
根据传闻证据规则的一般原理,传闻证据原则上不具备可采性,控辩双方不能以传闻证据作为证明己方诉讼主张的根据向法庭提交。但是,如果不允许传闻证据规则有任何例外,也未必合理。例如,将所有证人都传唤到法庭上亲自出庭作证,不仅不大可能得到实现,在许多情况下也没有那个必要。而且,在某些案件中,传闻证据是十分关键的证据,一旦将其排除,对查明案件事实很可能会产生重大障碍。因而,法治发达国家传闻证据规则都存在大量例外规定。
笔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实际上决定了传闻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在传闻证据规则问题的研究中居于重要地位。鉴于英国是传闻证据规则的发源地,并且,英国传闻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是变化最大的,而且其发展的轨迹主要展示的是例外规定的发展。因而,本文拟对英国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进行考察,并以此为参考,探讨我国在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同时所必须面对的例外规定的设置问题,意在抛转引玉。
一、英国传闻证据规则例外的变迁
英国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可以分为普通法的传闻例外和成文法的传闻例外两种。普通法的传闻例外可谓源远流长,它在传闻证据规则几百年的发展历史上占据重要地位,但在1964年的迈尔斯案件之后,英国成文法的传闻例外开始大量确立。普通法的某些传闻例外已被成文法所吸收,但有些传闻证据仍只能根据普通法的传闻例外才具备可采性。
(一)普通法的例外
在普通法,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1.死者的陈述(statements of deceased persons)
在普通法之所以将死者生前的陈述作为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主要是因为陈述者在案件审理时已经死亡,无法提出更好的证据,而且死者生前所作的陈述环境通常能够保证陈述的可靠性。这一传闻规则例外包括三种比较典型的陈述,即违背自己利益的陈述(declarations against interest)、履行义务时的陈述(declarations in the course of duty)以及临终陈述(dying declarations)。[1]违背自己利益的陈述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具有可采性:第一,违背自己的利益必须是陈述者的金钱或者所有权利益(the pecuniary or proprietary interest);第二,陈述者作出陈述时必须知道自己所作的陈述会违背自己的金钱或者所有权利益;第三,陈述者对自己所陈述的事实必须知情。[2]死者生前曾经在履行某项义务时作出的陈述,如果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也具有可采性:第一,陈述内容与义务有关;第二,作出陈述的时间应与陈述所记录的事件的发生时间同步或者接近同步;第三,陈述应当是陈述者亲自作出的与自己履行义务有关的陈述;第四,陈述者没有作出虚假陈述的动机。[3]在杀人案件中,为了证明陈述者死亡的原因,对于生还无望的陈述者在临死之前所作的陈述,如果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具有可采性:第一,陈述者认为自己必死无疑,并且已经放弃了所有的生存希望;第二,如果陈述者还活着,陈述者应该有作证资格;第三,陈述不是通过诱导性的询问作出的;第四,陈述必须是一项完整的陈述;第五,临终陈述仅适用于既遂杀人案件,并且陈述内容必须与被害人死亡时的情形有关。[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