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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体器官之有偿取得

论人体器官之有偿取得


徐铁英


【摘要】器官移植技术的实用化使人体器官成为稀缺资源,法律制度应竭力满足器官移植的正当需求。现有的以捐献模式为代表的无偿器官获取机制既不能满足这一需求,又存在严重的利益失衡弊端。实践证明建立在利他主义之上的无偿机制存在着深刻缺陷。未来市场模式作为有偿机制的优秀代表可较好地应对这两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器官移植;捐献;有偿模式;未来市场
【全文】
   
  

  医学技术进步使器官移植得以实用化,给无数病患带来了福音。该手术的关键是获取器官,然而,世界各国当今均面临器官供给严重不足的困境。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世界需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病人与所捐献的人体器官的数量比为20∶1,还不包括那些靠药物维持以等待移植手术的病人,否则该比例将拉大到30:1。据统计,我国每年至少有150万人需进行器官移植,仅有约1万人做了手术[1]。民法须回应这一具有正当性的社会需求,努力化解器官短缺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几种主要的器官获取模式出发,分析决定器官获取的伦理及效益因素,寻求器官获取的最佳模式。


  

  一、几种主要的器官获取模式


  

  为了获取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这种稀缺资源,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模式,主要有捐献、推定同意、需要决定三种。容分述之。


  

  (一)捐献模式


  

  捐献模式是各国采纳的主流模式,它体现了法律对人之自我决定的尊重。我国2007年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采该模式。它立足于利他主义(altruism),将器官的获取寄托于人对同类的关爱之心。作为头号器官移植大国的美国较早立法规制该模式,遂以其为例进行说明。


  

  美国1968年制定的《统一解剖捐赠法》(Uniform AnatomicalGiftAc,t以下简称UAGA)规定,个人有权在死后捐赠自己的身体及其部分,用于移植、治疗、研究或教学目的,它授权活人以遗嘱或一份有两位证人的书面文件捐赠其尸体的全部或部分;在没有遗嘱或其他表明死者意愿的文件的情况下,赋予近亲属捐赠亲人尸体的权利,但以死者没有表明相反意愿的文件为前提[2]。1987修正后的UAGA遵循《全国器官移植法》(National Organ Transplantation Ac,t以下简称为NOTA)明确禁止器官买卖的进路,亦取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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