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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对科学证据的审查

  

  (一)弗赖伊规则:科学知识的“普遍承认”标准


  

  弗赖伊一案引发了美国法院对科学证据的关注。法官在审查“心脏收缩压测谎”(systolic blood pressure deception test)结论是否可采时,发现这些问题超出了外行评断的范畴,于是提出“当涉及的问题超出一般经历和常识的范畴,需要特殊经验和知识,那么相关特殊科学、艺术、商业领域内的专家的证言就能采纳为证据”。{2}但是,“当科学原则或科学发现刚刚跨越试验阶段与展示阶段之间的界限时,对它界定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法官将判断科学证据的标准设定为其理论依据是否“已在所属领域获得普遍的认可”。而弗赖伊案中的“血压测谎的发现、发展及试验结果,尚未达到这项标准”,“未获得生理学与心理学权威的认可”。{2}因此,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创立了“普遍承认标准”(the general acceptance)。随之,该标准成为联邦法官审查科学证据的“黄金规则”,在其后的七十多年来一直占据统领地位。


  

  然而,与法学界不同的是科学领域更注重创新与发展,热衷于对各种观点提出质疑与挑战。一项科学理论、方法得到学术团体的“普遍承认”,需要经历很长的时期。因此,这往往致使弗赖伊听证会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与费用。如最早的一场弗赖伊听证会于“1987年于圣地亚哥市举行,所讨论的主题是进行DNA检测前的血液比对方法,因为无法得到一致的意见,导致听证会拖了整整一年的时期,法庭及律师通常不愿意透露这项程序的花费是多少,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弗赖伊听证会所费不菲”。{3}180


  

  此外,由于弗赖伊标准过于严格,有的当事人利用这一弱点反对法庭采纳一些新科学证据。法官明知这些证据有利于认定案件事实,然而由于其理论基础在科学团体内没有获得普遍承认,而不得不排除在外。鉴于此,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弗赖伊规则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二)联邦证据规则: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回复


  

  为了应对更多的科学证据新问题,以及收复“普遍承认”标准中科学家“瓜分”的司法权。1975年颁布的《联邦证据规则》增强了法官自由裁量权。首先第104条(a)款确立了法官的看守职责,规定:“有关证人资格、特免权的存在或者证据的可采性的预先询问,由法庭在(b)款规定的限制下做出裁决。”{4}569第702条要求法官只需判断证人拥有的“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能够帮助证据的理解或决定所讨论的事实”,便能出庭作证。第703条则把“普遍接受”降低为“能为相关领域之专家所能理解”。第403规则更是规定法官可以“以偏见、混淆或浪费时间为由对有关联证据的排除”。{4}598即依据“过分的拖延”、“浪费时间”等理由法官有权排除无关联性的证据,甚至可以排除有关联性的证据。因此,有学者认为第403规则确实“自由”,联邦证据规则“赋予法官履行看守职责的权利,但是没有解释这项权力的适用范围……没有规定哪些证据不能排除”。{5}于是,面对抽象的证据规则法学研究者开始疑惑,如何平衡以法官自由裁量为主导“联邦证据规则”与以专家普遍认可为主导“弗赖伊规则”。由于联邦证据规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则,它的出台并没有动摇弗赖伊规则的主导地位,起初各州仍主要采用弗赖伊规则审查科学证据,直到多伯特规则的出台,这一状况才得到改善。


  

  (三)多伯特规则三部曲:法官看守职责的增强与拓展


  

  199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多伯特诉梅里尔·道药品公司一案中针对科学证据做出了一项里程碑式的裁决,认为:“在实际中,法官的把关作用,不论多么灵活,不可避免地有时会阻止陪审团知晓真实的见识和革新内容。然而,这是证据规则引以为特征的平衡,因为证据规则不是去努力寻找宏观的理解而是为法律争端寻求专门的解决方案。”{6}328因此,为了便于法官审查科学证据的证据资格,此案判决在阐释《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以及703条规则的基础上,提出著名的四项新标准,“1.科学技术的正确性是否已经或可以被检验;2.这个理论或技术已经由同行复核和公开发表;3.应该考虑已知的或潜在的错误发生率;4.法院应该考虑该技术在科学团体内的接受程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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