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中国法解释论的三个分析框架
熊静波
【摘要】当前中国法解释论不发达的原因可以部分归咎于公理式的法律决定论、适法者不能正视法解释过程中的主观性。学术界对此已有一定的共识。在法解释学的原始积累未完成的情况下,有学者尝试通过经验型的案例研究来间接推动法解释学的发展。然而,这种经验型的案例研究也面临挑战,即学者对裁判活动加以评判所参照的标准本身也有待进一步考问,因而相关研究必须转入论辩型研究。论辩型研究直面异议风险,从法律论证理论的高度研究我国现行法和法律实践。总体而言,公理式的法律决定论、经验型的案例研究以及直面异议风险的论辩型研究是理解中国法解释论的三个分析框架。
【关键词】法解释论;法律决定论;经验型案例研究;论辩型研究
【全文】
“立法论”与“法解释论”孰优孰劣的问题,似乎在今日中国的法学界看来并无悬念,学界新锐也多倾向于后者。其实,二者本无优劣之分,当时代需要立法论时,立法论自然兴盛,而此时,学者对于法解释论的呼唤,更多的只是一厢情愿。然而,时至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立足于现行法的解释论取向的研究就应成为法学界面对的主题。处于这一阶段,由于急躁而傲视甚至全盘否定学界所作的努力并不恰当,而必须针对已有的研究成果从最为基础的问题切入,总结和反思中国法解释学的研究成果。中国的法解释论不发达的原因是什么?中国的法解释学究竟应该从何开始又该如何推进?学者对裁判活动加以研究所参照的标准是什么?如何看待裁判的正当化问题以及对裁判的正当性研究应该如何切入?反思中国法学,我们发现,所谓概念法学、利益法学与批判法学等各种法学理论虽然对我国有所启发,然而,以此套用、描摹、分析中国法学的发展历程未免有些牵强附会。[1]在本文中,笔者试着整理平日就相关问题所做的零散感受及思考,并将这些片断以一定的方式整合到一起加以初步体系化,提出一个分析框架,同时,也对未来法学研究的研究方向作一展望。
一、公理式的法律决定论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法律解释被列为一种权力,旨在形成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性规定。[2]按照国家强化统治效率的逻辑,既然解释是一种权力,就不便随意交由他人分享。长期以来,司法界强调严格地按照既定权限实现客观公正,[3]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方针。[4]这就是一种公理式的法律决定论。与此相应,民众相信法律赋予法官的公正裁判权是独一无二的,法官认定的事实也应该是客观事实。从最为正统的意义上去解读这一审判方针,可以进一步得出以下两个认识:
首先,它有助于贯彻法治统一原则。长期以来,我们强调法律的普遍性与统一性,反对各行其是,甚至无视千差万别的现状。从权力运行规律来看,要想使正式的规则能够从上至下有效运作,在任何地方都获得普遍的一体遵循,一定要有效地压缩法律适用者的主观空间。
其次,它还有助于防止腐败。从权力支配的角度来看,法律解释与事实认定过程中的可变性自然不受欢迎。同样,法律决定的正当化也需要顾及百姓的法律观与事实观。司法裁判的说理过程要尽可能避免给民众这种印象:所谓法律是法官解释出来的,所谓事实是法官通过证据还原出来的。[5]与此相应,主导性的司法意识形态中还有一个关键点:包括法律解释在内的主观空间都应该受到压缩,如此才能防止裁判活动中的随意性。而司法的随意性甚至恣意性与“司法腐败”这一沉重话题经常一并被人们提及。保有“青天意识”的民众对司法公正有很高的预期,[6]对于司法权力的恣意与腐败往往表现出不能容忍的态度。[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