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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视角下辩护权界说

  

  立足于历史生成的角度和权利学说发展视野来看,律师辩护权与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二者存在着根本性质的不同。传统学说辩护权是源于自然法的一种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据称是人类理性所能辨识而又得到普遍承认的权利,但是,历史学(包括人类学)告诉我们,根本就不存在这样的权利,我们能够看到的不是那种假想的一致性,而是形形色色、无比之多的有关权利和正义的观念 [6](P.10)。在历史主义者视野里:法律乃是一个民族整个历史的必然结果,而不是思辨能够从一个法学家的头脑中刻意规划出来的某种东西,也不是立法能够根据一种专断的命令而得以形成的某种东西 [10](P.50)。历史学派坚持认为所有真正的权利都有其民族性,它把所有真正的权利都追溯到独一无二的民族精神。作为法律载体的辩护权显然是人类历史形成的结晶,与法学家、君主甚至上帝并无关涉。但是,历史学派和法律分析学派否认辩护权作为自然权利却并不否认对辩护权应有的尊重,历史学派认为人类历史乃是一个有意义的进程,或者说是由人类理智所能了解的必然性所主宰的进程,历史学派借此赋予自然权利以历史性 [6](P.39)。法律分析学派更多地借助于现代科学的成果来进行实证性分析,来否定自然权利。美国学者A.J.M.米尔恩认为,人权是普遍道德权利,只有存在作为其渊源的某种普遍道德,才可能存在这样的权利 [11](P.153)。他认为人类社会生活必须在共同体中进行,只要社会生活存在,不管其具体形式如何,就必须具有某些最低道德原则。正是这些最低的共同道德标准构成最基本人权,即低限人权,尊重这些权利,不仅仅是道德要求,也是人类社会共同体存在的决定性条件。国家行使追诉权与特定社会公民权利甚或这些低限人权存在着冲突的可能,平衡原则是调整权力与权利冲突的重要基石。国家正是基于平衡原则,依据文化传统、道德基础来构建刑事诉讼规则,基于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利益来合理分担共同体利益所必需的负担和牺牲。道德多样性和权利多样性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由于其文化的差异,宗教信仰的不同,权利甚或制度的构建上存在差别。那种将国际社会的刑事司法准则视为人类社会的基本权利甚至看做是公理性标准缺乏理论支撑,没有公信性。


  

  当事人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权利,从辩护权行使主体来看,它是被追诉人;从内容上来看,它是维护权利的权利;从行使对象来看,它是向国家司法机关阐明自己主张,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尊重自己权利的权利。它是一项要求权,要求别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它是基于公民基本人权派生出来的权利。从深层次角度来说,它是维护权利的手段,是维护权利的权利,它与人类社会存在着密切联系。人类社会有交往就有矛盾,辩护就会生成。当事人辩护权最先起源于辩解,逐步发展成今天的辩护权。社会共同体漠视当事人辩护权存在,人类社会就无法正常沟通,误解盛行就会危及共同体自身的稳定,更谈不上发展。当涉及司法裁判时,辩护也就是辩解的另类形式。剥夺当事人辩护权也就是漠视辩解权。司法就会丧失其公正性,冲突会进一步激化。从这一角度来看,它是人类社会的基本权利派生出来的重要权利,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权利,它不仅维护公民最基本人权还包括公民的其他人权,社会权利,政治权利。


  

  现代意义上的律师辩护权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后的产物,是民主政治发展的结果,尽管公元前3世纪到1世纪,古罗马社会上就出现了专门为参与诉讼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保护人”。“保护人”的职能是:为被保护人进行诉讼代理活动,在法庭上为被告人发言,反驳控诉。后来逐步发展为“辩护士” [12](P.35)。这种“辩护士”权利是基于保证诉讼当事人辩护权行使的权利,它只相当于现代意义上的民事代理权。由于对封建专制下的司法专横的恐惧和司法运作过程秘密性的担忧,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要求改革司法运作模式。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民主是司法改革的政治目标,现代律师制度在这一背景下产生,它是公民参与政治原则的理念下实现对国家权力运作的参与和监督,它是一项政治性权利。因此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权利和律师辩护权分属两种权利,律师的辩护权,是社会权利,政治权利。正是由于律师辩护权是一种政治权利,就不难理解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获得律师的帮助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性权利,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被迫诉人可以放弃律师辩护权,也可以主张律师辩护权,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律师可以超越被追诉人权利而行使固有权力。正是辩护律师的出现标志着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生成和辩护制度的完善。现代的辩护制度是弥补被告与国家间实力落差并实现公平审判的必要配备 [13](P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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