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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一)以事实和规范为角度进行的实然性分析


  

  正如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经历了从私诉到公诉的的阶段一样,犯罪亦经历了从私力到公力的解决,当国家全面掌握了侦查权、追诉权、审判权和刑罚权以后,对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便登上了舞台。诚然,被告人面对国家机器的强势,着实成了弱者,因而,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利,乃目关所驻,但独却忽略了另一面——被害人的境遇,当被害人丧失了实质当事人的地位,而又缺乏救济之时,其权利将如何得以善待!虽然“刑事诉讼必须尽可能透过程序经过以及裁判结果,向被告、被害人及社会大众宣告系争的刑事案件在法律上已经‘终局落幕’,以便回复社会的和平生活。但是,应予注意,这里所谓的和平,仅是法秩序的和平而已,因为纵使处死犯人,法律也不可能完全平复因为犯罪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所造成的创伤,刑事诉讼最多仅能在合乎刑罚目的的范围之内,满足各方的应报需求而已,更何况应报之外还有预防的考量。”[3],张君、靳如超、马加爵、邱兴华这些为大众所耳熟能详的名字除了意味着一个个鲜活生命的凋落,一个个家庭的破败之外,其它似乎都是一片寂然,被害人家属面对“法律白条”的痛楚,旁观者除了报以同情之外,更多的是观望和沉默。但是,作为国家和社会,必须直面被害人无法完全恢复的精神上的创伤和物质上应予以弥补却是空白而导致他们无助与孤独的现状,而绝不能熟视无睹,这事关法治的公平正义与社会的稳定发展。如果不对他们的伤害进行抚平,则是对他们的二次伤害,除了有不尽国家责任之嫌外,还极易导致其心理逆变而将自己的痛楚转嫁给社会和他人。因为“……不幸者对于自己生存的重视随着苦难的加深而减少。正是由于这个缘故,侵害行为不断制造出新的侵害行为:恨是一种比爱更持久的感情,因为,恨从行为的持续中获得了力量……”。[4]


  

  然而相形之下,在诸多没有破案的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恐怕连仅有的让犯罪人绳之以法的精神慰藉都没有,并且这是数量庞大的一个群体。下面数据是2002—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破案数量统计 :[5]


  

  时间/年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立案/件 4336712 4393893 4718122 4648401 4653265


  

  破案/件 1925090 1842699 2004141 2097369 2212625


  

  存案/件 2411622 2551194 2713981 2551032 2440640


  

  破案率 44.4% 41.9% 42.5% 45.12% 47.54%


  

  由以上数据可以清晰的看出,2002—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的年均破案率徘徊在40%-50%之间,这也就意味着当年的破案数量相对于尚未侦破的存案数量处于弱势地位,每年大约有2500000件刑事立案得不到侦破,数量众多的被害人无法得到其所梦寐的公正——通过法律来获得物质上的弥补和求得精神上的安慰,因为他们是一个被遗忘的角落,是一个在规范上缺乏保护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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