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美等国反思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和地位,并立法对其予以保护和救助之时,我国也逐渐地对“国家本位”的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进行了反思和改进,倡导向“社会本位”的过渡,提出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权利都应予以有效保护,建立和谐的法治社会,并在近年来积极倡导和筹划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理论上,于2006年在广西大学成功地举办了“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国际研讨会,探讨了被害人保护的国际趋势和中国的应对策略。于2008年5月17至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澳大利亚人权与机会均等委员会共同主办、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了“中澳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研讨会” ,研讨会围绕“刑事被害人保护的法律及其完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理论与实践”、“中澳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比较研究”三个专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并一致认为应当注重被害人与犯罪人权利保护上的平衡性,加强和完善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和救助。于2008年5月9日,由检察日报《方圆法治》杂志社、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和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共同主办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研讨会,介绍并研讨了关于被害人救助的制度探索与理论思考。立法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列入2007年建议立法项目,并且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把被害人救助立法调研列为了今年的工作重点;[2] 上述理论研究和立法调研的推动效果是明显的,在很多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建立起相对完整的规范化制度,来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弥合其遭遇的伤害,解决其面临的困难。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有河南省高法、兰州市检察院、常州市检察院等20多个司法机关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并且顺利实施。
但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同域外相比,无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亟待完善。虽然欧美和亚洲的日本、韩国等国家以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基本也都经历了从关注犯罪人的权利到关注被害人与犯罪人权利保障均衡,对被害人予以救助的阶段,但目前上述各国和地区对此大都已经处于较为成熟的阶段,而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这并不表明被害人的救助在我国并不重要,实质上,对于此问题的重视我们不逊于其它,显然一切都在积极的酝酿之中。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正当性,是指事物存在具有合理的根据,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正当性就在于被害人权利救济的现实需要;同犯罪人相比,其权利保障的失衡以及法律价值的实现。而作为对一个法律命题的判断,无非是出于事实和规范两个方面,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法律规范始终难以摆脱其滞后性所带来的局限性,无论多么高明的立法者,都无法精确预测出由于社会变迁而所需的规范的调整状况,只是由于事实的出现触动了法律规范所应守候的公平正义等基本精神,它才适时的作出相应的调整,以维护法之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而事实无论是如何变化,在较长的一段时间之内,都有其质的稳定性,并且物之发展多呈连续之势,所以事实和规范才能相伴而行。此外,一个法律命题的成立,无不考虑到法之公平正义的追求和现代法治所倡导的人权均衡保障之原则,只有经受得住二者之考验的命题才能够称之为真命题,才具有长久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