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职权的合理配置
Reasonable Allocation of Criminal Judicial Power
熊秋红
【摘要】在我国,刑事司法职权的合理配置涉及对公检法三机关及其司法机构内部关系的调整,这种调整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导致司法体制改革总体方向的不同;而司法体制背后的基本理念,则左右着司法改革的具体内容。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应当将构建中立、独立的法院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关系的重塑,关键在于建立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构造;在司法机构的内部关系上,应当处理好司法机构的整体独立与司法人员的个人独立之间的关系,彰显刑事司法功能的特质,实现司法的本我定位。
【关键词】刑事司法职权;刑事司法体制;合理配置
【全文】
从20世纪90年代初到现在,我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进行了将近二十年。司法改革的内容,大而言之,涉及国家司法权力乃至立法权力、行政权力的重新配置;中而言之,涉及司法机关内部机构的调整、司法程序的改革;小而言之,涉及司法人员的选拔和使用。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任务。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改革在中央主导、各部门紧密配合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下,逐步走向深入。
司法改革重在司法体制改革,因为中国司法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都与司法机构与其他权力机构边界不清、或权力关系不合理相关,如果仅在具体制度层面修修补补,这种改革将只是鸟笼里的改革,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司法不独立、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最高层面上的司法体制改革——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关系的调整属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在严格意义上的分权尚未被完全接受的国家体制内,务实的司法改革应将重点放在构建明确的司法功能,在组织上和程序上,让司法的中立、被动、事后、个案、争议等特质得到彰显,随着未来政治体制逐步改变,水到渠成地走向“司法”的独立。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应当成为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