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婚礼承办者违反合同,没有如约提供婚礼录像,使对方丧失隽永回味机会的,受害人也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只能通过可预见性规则获得财产损害赔偿。[13]笔者认为,为使精神损害概念保持一致,另外考虑到这类损害赔偿的可赔偿性,这类损害不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在未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时可通过有名合同对上述合同的赔偿规则作出特别规定,许可当事人在实际财产损害之外获得赔偿。另外,合同约定违约应赔偿精神损害的,因有助于明确损害赔偿的范围、激励当事人履行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三)无过错责任中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一些国家基于各种考虑,在无过错责任中排除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没有明文排除无过错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这说明原则上无过错责任也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因为不同责任形态造成的精神损害对当事人而言并无区别,法律没有明文限制赔偿的,自不应限制精神损害的赔偿。德国2002年的《关于修改损失赔偿条文的第二法案》就修改了《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第2款,使精神损害赔偿普遍适用于危险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7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这种赔偿限额应理解为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一揽子赔偿,如依据2006年《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的规定,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此时赔偿权利人不能再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此时若赔偿义务人有故意或过失(如飞行前没有尽到飞机适航性的检查),赔偿权利人主张适用过错责任的,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且赔偿也不应受法定限额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