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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三个关键词

  

  对于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但没有死亡时近亲属是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各国法律的规定差异较大。法国法承认近亲属有请求权,并且不要求受害人受到严重伤害;对于具体哪些人可以有赔偿请求权,往往取决于法官的认定。[10]我国通常不承认近亲属此时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一些案例借助于反射损害等概念例外地加以确认。另外,比较法研究中热议的与死者关系密切的第三人所受“惊骇”(shock)损害问题,即第三人自身因目睹、亲历亲密关系者的伤亡惨景而受到的损害(精神损害),其请求依据也与身份权有关。


  

  总之,哪些身份权被侵害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立法政策问题,诸如亲权、配偶权等受到损害时,权利人在何种程度上受保护,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远没明确,这或许与家庭法在现代民法中的模糊定位密切相关。


  

  (二)违约责任能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能否以违约责任为诉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在违约行为同时侵害对方人身权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2条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如果不考虑举证问题,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完全可以通过侵权之诉获得赔偿。如此,唯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受害人能否以违约为诉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为避免法律适用的复杂化,尤其是为避免法官释明权行使的复杂化,没有必要为了法律逻辑的精巧而牺牲实务便利,因此,应许可违约之诉包含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违约责任能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的真正问题在于:在违约行为没有侵害人身权益时,守约方的精神损害能否得到赔偿?首先,我们必须承认,虽然任何损害都会给受害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但各国原则上都不赔偿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理由是精神损害原则上只适用于人身权益,而合同的目的通常是保护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与人身利益相去甚远。其次,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提供人身享受或摆脱痛苦、烦恼,或者取得有纪念意义的服务(如承办婚礼、丧礼等),违约给他造成的精神痛苦是否可以得到赔偿?德国法借助“非财产性损害的商业化”观念,将能够以金钱购得的利益(如享受愉快、舒适、方便等)视为财产,在对方违约时判决赔偿财产损害,实际上否认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一些学者却将此解释为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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