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选拔监所检察专业化人才的思考
Thoughts on Professional Education for Prosecutorial Work at Prisons & Reformatories
寿亚平;杨恒祥
【摘要】监所检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监所检察职能广泛,其涵盖了各项检察业务,素有“小检察”之称。但是,监所检察部门在人员结构、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其自身所承担的职能和社会公众的期待尚不匹配。培养选拔监所检察专业化人才是监所检察工作持续发展和人才建设的需要。当前,培养选拔监所检察专业化人才已具备了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应当根据监所检察业务的特点,积极探索培养选拔监所检察专业化人才的途径。
【关键词】监所检察;专业化人才;培养选拔
【全文】
监所检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涵盖了各项检察业务,素有“小检察”之称。但是,监所检察专业化人才的缺乏,已成为制约监所检察工作发展的瓶颈。
一、监所检察职能的特殊性和发展困境
(一)监所检察职能的特殊性
监所检察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业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相比有其独特性:(1)职能上的广泛性。监所检察包括刑罚执行监督、监管执法监督、预防和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被监管人员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出庭公诉,其涵盖了各项检察业务。具体来讲,监所检察的主要职责包括: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并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并对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2)监督方式上的直接性。其他业务部门主要通过办案来体现监督职能,即监督贯穿在办案中,而监所检察部门则是直接对执法部门的执法和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即监督贯穿在所有的执法和管理活动中,也就是说监所检察的主要工作就是监督,所有工作都是围绕监督而铺展。(3)检察形式的特殊性。通过派驻检察这一特定形式开展检察业务,是监所检察区别于检察机关其他业务部门的又一显著特点,要经常深入监管改造工作第一线,及时掌握监管场所动态,及时发现监管改造中存在和发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