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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社会视野下中国刑事司法模式的现代转型

  

  由此出发,我们就应该在案件分类的基础上,适用一种多元化的司法模式:首先,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要重视恢复性刑事司法。对此,除了检察机关以不起诉减少部分案件流入刑事审判程序之外,认罪协商成为在诉讼社会背景下,减少司法机关负担,并集中办理大案、要案的必由之路,应该予以强化和规范化,即建立起中国特色的认罪协商制度;其次,对于重大刑事案件,要强化严格性刑事司法。由于重大刑事案件案情重大,危害严重,且对社会治安影响巨大,因而民众关注广泛,这些案件应该成为刑事司法的重点。换言之,司法机关应该集中力量办理社会中发生的大案和要案,对此,要以严格而又不低效的司法模式,将其办成精品案和铁案;最后,对于中间刑事案件,要突出严肃性刑事司法。毋庸置疑,中间刑事案件是中国刑事司法的最大量,而且也是民众和学术界关注较少的案件,也是司法腐败的最大“生源地”。对此,我们绝不能在“抓大放小”后,放纵司法机关对这些案件的审理,而是应该严格遵守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合法地、有效地处理。


  

  (二)重视社会资本,重塑司法权威


  

  在诉讼社会之下,诉讼的效率与对诉讼结果认同的重要性得以凸显,这都需要我们重塑司法权威,为刑事审判开辟顺畅的制度通道。在着力倡扬司法民主化的时代背景下,社会资本成为了司法权威的活水源头。一般认为,社会资本是社会组织的特质,有关信任的社会规范与网络能够藉由促进合作的行动,提升社会行动的效能。{6}其对重塑司法权威的意义在于:一方面,社会资本能够为司法权威提供重要动力。科尔曼认为,权威是个人拥有的控制他人行动的权利。当某位行动者有权控制另一位行动者的某些行动时,他和后者之间就存在着权威关系。这种以控制权为特征的权威关系正是社会资本的表现形式。{7}很显然,在司法民主化的时代,这种权威关系是一种建立在认同基础上的信任与合作,而不是基于受制于威力之下的服从,而社会资本则有利于增强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与合作。另一方面,社会资本能为司法权威提供有效支撑。如前所述,当代刑事司法的困境之一是司法权威的“衰落”,出现了司法信任危机。要克服这一点,社会资本就显得至关重要。因为社会资本旨在建立一种互惠合作的交往关系,强化人们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任规范,增强公民参与的能力和扩大参与网络。


  

  但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和影响,我国当下刑事司法之下的社会资本却出现了畸形发展的局面,严重制约了司法权威和司法认同的建立。这种“畸形”集中体现在: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民众对司法的认同度并不因此而增加,从而形成司法信任危机。纵然,造成这种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但司法的社会资本的缺失却是最直接的原因,也是最重要的原因。这是因为:如果一国的刑事司法缺乏社会资本,则意味着司法与民众之间的距离拉大,刑事司法在案件认同上将遭遇风险性。其实,司法权威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具有复杂性,社会资本积累可以形成司法权威,司法权威的功能发挥又可以形成社会资本。在诉讼社会背景下,如果社会资本可以得到有效地积累,则极其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进而,可以有效地保障刑事司法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那么,我们应如何为刑事司法积累更多的社会资本呢?一个总体的思路是:以司法为民为基本导向,扩大公民对司法的参与,并将案件审判结果公开,以接受民众的监督。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司法为民不是响亮的口号,而是切实的司法行动,公民参与司法并不是点缀或替补,而是一种制度。当然,案件审理结果的公开,不仅开辟了公民监督司法和预防司法腐败的制度通道,而且还对刑事司法争取社会资本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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