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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探讨

  

  “折衷说”的片面性表现在:该说注意到了全盘否定瑕疵证据的危害性,部分肯定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强调言词证据一经非法收集就全盘否认其法律效力的作法,同样具有“全盘否定说”的危害性,只是其范围限定于言词证据而已。


  

  “线索转化说”的片面性表现在:该说强调非法收集的证据仅作为线索,试图用新收集的方式将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统一起来,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实际意义,强调证据一经非法收集就应重新取证,且不说它有形式主义之嫌,仅就重新收集而言,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做到(如某些证据可能会因主客观原因而毁损或灭失),而且该说也不利于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对抑制非法取证行为也并无多大实际意义。[10]该说实际上是“折衷说”的翻版。


  

  “排除加例外说”的片面性表现在:该说强调瑕疵证据原则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又具有法律效力,且不说它在证据的采信标准上相互冲突,单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外”就让人很难掌握。什么叫特殊情况?如何认定特殊情况?其法律依据何在?诸如此类的问题恐怕连该说的倡导者都无法作出令人信服的回答。而且“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外”,在监督机制不很完备的法制环境下,很容易成为某些素质低下的公安、司法人员以权谋私、随心所欲、擅断专横的借口。


  

  “真实肯定说”把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与瑕疵证据本身区别开来,不因收集证据方法的非法而否认证据的真实性,较好地坚持了我国刑事诉讼应遵循的“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这既符合我国的国情和世界潮流,又便于公安、司法人员具体操作。众所周知,非法取证行为并非必然影响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实际上许多瑕疵证据因其通常都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毫无准备、还来不及作假的情形下获得的,其在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方面的效果往往比通过合法方式收集的证据还要优越。因此,舍弃这些并非丧失客观性和相关性的瑕疵证据,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无疑是与我国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主旨和任务相违背的。再说“真实肯定说”对非法取证行为并没有给予肯定的评价,而是认为对公安、司法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这是真正的实事求是。取证的手段和程序违法,这是应该严肃纠正的。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取证手段和程序的违法并不能制约事实(证据)。事实总是客观的,是任何力量都改变不了的。另外,“真实肯定说”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惩罚与保护相结合的双重诉讼目的并不冲突。一谈到保护,人们首先想的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其实保护的内涵是极其丰富的,既包括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包括对自诉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包括对国家、社会权益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应当保护,但其触犯刑律应当受到惩处也是理所当然的。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借口而全盘否认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的做法,共实是顾此失彼,是对国家、社会以及自诉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再次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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