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解释了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遗嘱继承理念往往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家族协同说”即受当地当时政治状态的影响。他们所建构的学说,是一种以城邦政治为最高目标的学说。城邦制度既是希腊的传统,也是希腊政治思想的不可违背的潮流。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国家就是一个城市国家,即城邦。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把城邦规定为“至高而广泛的社会团体”,他的政治学,不折不扣是城邦政治学。[25]66-67他们都特别注重公民与城邦共同体的关系,强调公民为城邦的生存安危而应尽的义务。因此在古希腊思想家们看来,个人的本质是“在某一共同体之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只是一种个人服从于社会的单向度的依存关系,个人意识淡漠,遗嘱继承自然受到排斥。
罗马的哲学家、法学家赞成遗嘱,也与他们所处的历史时代紧密相关。他们大多生活在罗马帝国的黄金时期,物质繁荣,行政管理达到顶峰。与早期希腊哲学推崇城邦伦理,主张财产永传一家不同,对罗马法产生深刻影响的晚期希腊哲学在摧毁城邦伦理的基础上,开始在理性的层面上探索个人的价值定位问题,从作为政治动物开始变成了一个独立的个人。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罗马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家庭本位和原始共同体的抛弃和对个人主体价值的张扬,使个人逐渐从共同体中解放出来,个人获得一定的独立于家庭共同体的资格与地位,这种变化不只体现在形式上对独立个人的承认,而且也在价值上表达了对人性的尊重,这一进步是历史性的。
近代自然法学派思想家多持遗嘱继承“意志说”,他们从死者愿意将其遗产传给继承人的角度来证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正当性。这种思想是近代社会经济条件的变迁在家庭生活的演变中刻下的深刻烙印,是私法自治原则在遗嘱安排中的充分体现。马克思认为,绝对的遗嘱自由是1688年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确立的,是随着“资产阶级”所有制在英国的发展而形成起来的。[26]602英国资产阶级在法律上宣布绝对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也废除了家庭成员的固有权利。1837年英国《遗嘱法》便是这种背景下的立法产物,它实行完全的遗嘱自由原则,承认遗嘱有绝对的效力,而不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受特留份或保留份的限制。
世纪后半期,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生产的社会化和组织化程度提高,在经济领域各种形式的公司、企业联合体要求各组织间的合作,过分强调个人主义的财产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已发展了的经济和社会的需要。在西方法律理念的发展上,开始注重社会的整体关联性,强调对环境和弱者利益的保护,强调财产所有者承担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强调在个人财产权利与社会利益的相互关系中社会利益的优先地位,“社会利益说”也被现代财产继承法所吸收,并在遗嘱继承中体现为:出于对家庭和社会的考虑呈现出对遗嘱自由进行逐步限制的趋势,以保护他人和特定群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