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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遗嘱继承理念变迁及规律

  

  英美法系国家的遗嘱继承素有历史发展连续性的特点,英国“继承人的主要特点来自诺曼征服后不久就确立起来的那些法律”。[23]311英国早在13世纪就结束了遗嘱继承动产处分的限制,16世纪又摆脱了家族利益对遗嘱处分不动产的限制。1837年颁行的《遗嘱法》更是对遗嘱的设立采取绝对自由的态度。“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是完全的遗嘱自由:丈夫可以把这种财产捐赠给大学或妓院,而任凭妻子和孩子挨饿。”[24]206因此,侧重于维护个人利益的英国继承法在模式选择上以遗嘱继承为主。20世纪,英美法系深受社会化思潮的影响,遗嘱继承从思想学说到司法实践都发生了转折。英国议会1938年以后公布的继承法,赋予其家庭成员“家庭的道德求偿权已转变为可以获得某些财产的法定权利”,[24]206遗嘱继承也由绝对自由转向相对遗嘱自由。


  

  三、遗嘱继承理念变迁的趋势:走向个人、家庭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继承有三要素,即个人、家庭与社会。[2]572西方遗嘱继承理念的变迁体现了个人、家庭和社会三者利益之间的基本的、一直存在的紧张关系。遗嘱继承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与人类家庭相关联,是家庭得以维系的重要条件;随着时代的发展,遗嘱自由、个性解放成为它的鲜明特征;而现代社会化思潮又对遗嘱继承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个人遗嘱自由受到了限制。正是通过现代与古代、近代之间的种种断裂,个人、家庭与社会共历巨变,各自的诉求得以充分展现。“家族协同说”反映了自古以来人类根深蒂固的心理愿望和继承习惯,以保证家族的延续。但它否认了被继承人自由处分其遗产的权利。“意志说”从被继承人愿意将其遗产传给继承人的角度来证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正当性,把处分遗产的权力交给了遗产的所有者本人。然而,它最大缺陷就是在尊重被继承人意志之时,忽视了生者、特别是那些需要被继承人抚养的生者的利益。“社会利益说”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强调社会利益而贬抑个人利益的倾向顺应了时代的要求,显示出了其理论的合理性。但它的经验主义和非理性化倾向,直到上世纪60年代后才有所扭转。


  

  遗嘱继承理念的变迁亦表明,“家族协同说”、“意志说”和“社会利益说”等之间的对立和区别,并不排除随着时代的发展,个人、家庭与社会三者利益之间出现了统一化、平衡化的趋势。因为极端个人主义的“意志说”与极端家族主义的“家族协同说”均无法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综合、系统的调整。人的本质的三重属性,即个体性、群体性与类性必然要求个人、家庭与社会三者利益的结合。特别是进入20世纪后,新的技术和更为复杂的科学知识导致了继承理念发生了重大变革,人们更多强调的是自然与社会的整体关联性。“家族协同说”、“意志说”和“社会利益说”之间的差异性与统一性的具体生成和侧重展现既与人类的自我意识相关,更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水平及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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