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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遗嘱继承理念变迁及规律

  

  到20世纪中期,西方国家在财产法方面,从思想学说到司法实践方面都发生了转折。财产所有人不再有完全不受限制的权利,法律禁止所有者以浪费或反社会的方式滥用财产权。在遗嘱继承方面,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对遗嘱自由加以了适当限制。但是应该看到,保护财产权的观念已深深嵌入人们的脑海里,流进人们的血液中,成为人们内心忠实的信仰。因此在现代,虽然强调遗嘱继承负有社会义务,但这仍然是建立在有效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基础之上。


  

  (二)程度上的差异性


  

  差异性是指“家族协同说”、“意志说”和“社会利益说”尽管在不同历史时期同时存在,但并不意味着程度相同,它们必有不同的侧重和偏向,并导致三种不同的遗嘱继承立法进路。


  

  第一种进路是,尊崇家庭和社会利益,否认个人遗嘱自由。这种理念反映出古代社会的基本的社会单位是家族、家庭而不是个人,个人的人格往往被家族或家庭所吸收。立法必以法定继承为主,反映了继承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家庭的延续性。


  

  第二条进路是,尊重个人遗嘱自由,漠视家庭与社会利益。其核心理念是财产所有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遗产,完全尊重死者生前的意志。这是近代资本主义私法自治原则在遗嘱继承领域的体现。继承立法必然反映出以遗嘱继承为主,尤以英美国家为甚。


  

  第三条进路是,重视社会及家庭利益,适当限制遗嘱自由。遗嘱人对遗嘱自由的极限追求导致了一系列的家庭与社会矛盾。为求得新的社会平衡,20世纪以来,社会利益日益受到重视,对遗嘱自由进行了重新认识和法律定位,力求做到保护个人的意志自由和维护社会利益的统一。


  

  遗嘱继承立法的三种进路与人类社会的三种存在形式有着直接的关联。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家族或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普遍的表现形式,人的个体性则处于一种蒙蔽的状态;个体本位时期,个体性成为人性表现的基本形式,人的家族性特征则不断退隐下来;社会本位时期,人的社会性表现是人性表现的普遍形式,个体性表现处于边缘状态。人类社会的三种存在形式是客观的,它的展开构成了人类具体活动形式的生成。先后出现的“家族协同说”、“意志说”和“社会利益说”等遗嘱继承理念,表明了人类对于自然界与自身的思考从来就不是完全一元化的,它们共存了数个世纪,但只是主流的遗嘱继承理念占主导地位。


  

  (三)方式上的多样性


  

  多样性是指“家族协同说”、“意志说”和“社会利益说”在西方两大法系各自不同思维方式、文化传统、历史条件下,其发展进程、表现程度、实现形式等方面都有所差别,并导致遗嘱继承在继承法中的不同地位。


  

  大陆法系国家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理性主义精神为代表而建立起各国的法律制度。在继承法上,大陆法系的遗嘱观念来自罗马法。罗马人创造遗嘱继承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保持家族的延续,因此,当欧洲大陆国家继受罗马法时,日尔曼人的家族观念使得他们纷纷适用罗马遗嘱法中的特留份制度。近现代以来,尽管遗嘱继承理念发生了重大变迁,但大陆法系各国一方面鉴于自古家产共有思想的根深蒂固,另一方面又因私有财产制度的日益发达,所有权自由处分之原则日益巩固,所以在继承法的模式选择上以法定继承为主,侧重于维护家庭利益,同时,法律给予被继承人以足够的自由(只要不违反法律关于特留份的规定)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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