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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遗嘱继承理念变迁及规律

  

  世纪末20世纪初,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受到了社会连带主义、法律实证主义的猛烈抨击,主张社会利益的社会本位取代了近代的个人本位。社会本位思潮对继承法的影响表现为,一定范围之亲属享有特留份或抚养费的法定权利,国家对遗产依累进率课以遗产税。


  

  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学说是其遗嘱继承思想的基础。对狄骥来说“法学的主要问题是通过法来对国家加以限制,使个人与社会在连带主义中达到和解”。[13]68他一再强调,“事实上人生来就是集体的一个成员”,“他只有在社会中生存,也只能依靠社会来生存”。[14]153一般来说不存在个人利益同社会利益的对立,只有社会连带的法则才是社会生活中的最大法则。狄骥指出,使传统民法发生深切变迁的一个新要素就是目的要素和它的社会价值。[15]91他举例说,法国判例如遇到附有非法或不道德客体之条款的遗嘱支配行为,在很久的时期,每每不迟缓的根据第900条认遗嘱为有效,而掩除非法或不道德的条款。现在,一个新的判例成立了,依该判例,法官应该对于每一个案件研求支配者的目的是怎样,使他决定的缘由如何。倘对于某人所为的遗赠,旨在使他不结婚或不再结婚,那么他的遗赠之目的是非法而甚或是不道德的,总之是违反社会的,所以他的行为被法律宣告为无价值。[15]96-97狄骥还以曾在法国激起不少争辩的Goncourt兄弟遗嘱案件为例说明,只要有一个被社会目的所决定的意思行为,而和社会联立直接相关,即使受益人在立遗嘱人之死亡时尚未存在,遗嘱行为也有效,这种情形亦是法律社会化的一个结果。


  

  美国社会学法学创始人庞德的“社会利益说”影响深远。利益就是“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图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类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的东西”。[16]66他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在三者的关系上,社会利益最为重要。那么,在社会制度安全和个人生活之间实现平衡的家庭法必定被这样一个变化大大影响。[17]222为此,他在《法理学》中分析了印度法、罗马法、日耳曼法遗嘱继承的起源和历史,以说明遗嘱继承立法的目的变迁。古代的观念认为遗嘱处分是特殊的求助对象,只用于继承人未能顺利继承和维持家庭的连续性以及家族祭祀的情况。在所有权逐渐被认为纯粹属于个人后,允许所有人处置其死后财产的权力被看作是所有权的一种例外情形。为保护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的权利,现代法律对遗嘱的限制除了基于“按血缘关系的远近进行继承的自然权利”的观念外,还有“家庭中的社会利益”的理由。通过强制性的规定遗产至少应留给遗嘱人的“自然对象”一定的份额。[17]114-116从庞德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在遗嘱继承中,遗属保留份产生的早期原因是家族主义和遗属扶养的共同需要,进入近代以来,其重点已经转变为给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者期待其死后依靠其财产的人一定财产,以保障其生活需要,从而也稳定了社会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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