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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案件宜采盖然性证明标准

  

  对于刑事和解,大家一般认同的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过程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且双方达成协议以后,国家专


  

  门机关不再继续追诉程序,或者对其作出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也就是说案件是否适用和解的方式来处理将直接影响到对案件诉讼程序的选择。当事人双方一旦达成协议,对案件形成和解共识,那么有关国家机关将不再继续普通案件所必须经历的诉讼程序,换句话说就是普通的刑事案件所须经历的常规性的诉讼程序不是刑事和解案件必须进行的,相应的证明也就此停止,即刑事和解对诉讼程序继续与否的决定性作用影响着与案件有关的证明问题。受刑事和解影响最多的证明问题就是证明标准,刑事和解案件的诉讼终断性使证明过程产生终断,相应的证明标准因为证明的终断而有所降低。这是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的,一般的刑事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的事由通常国家专门机关是必须将追诉程序完整进行的,因而也就不会发生因为诉讼的终断而降低其证明标准的问题,其证明标准是始终如一的。


  

  (三)刑事和解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是刑事和解案件证明标准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潜在原因。


  

  适用刑事和解这一司法程序的目的之一就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本身情节简单,而且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适用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与证明方法显然是不经济的。在诉讼的证据问题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证明标准的问题。降低证明标准必然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个案司法资源的节约有利于整体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提高整体的诉讼效率。


  

  (四)刑事和解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和解愿望是刑事和解案件证明标准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直接原因。


  

  刑事和解发生的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认罪并且真诚悔过,而且当事人双方有和解的愿望,也只有在这个前提下,加害人才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通常情况下,被害人的谅解是刑事和解的基础性前提,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必须有明确的和解意思表示,并且对于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和解才能顺利发生。由此可知,刑事和解的成功发生决定于当事人双方的和解意愿。换句话说,就是在刑事和解案件中,起决定作用的并非案件事实本身是否能够被办案机关查明,而是当事人双方的和解愿望。在这种情况下,无须也无必要把证明标准提高到“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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