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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案件宜采盖然性证明标准

刑事和解案件宜采盖然性证明标准


樊崇义;胡志风


【关键词】刑事和解;盖然性;证明标准
【全文】
  

  刑事和解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这是刑事和解这一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所致。根据刑事和解的目的及其对案件诉讼程序的影响,可以将盖然性标准确定为刑事和解案件的证明标准,与此相适应,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自由证明方法。


  

  刑事和解是一种犯罪处置的替代型模式,案件一旦适用刑事和解的方式处理,诉讼即行终止。因为刑事和解的适用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延展性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换句话说就是刑事和解的成功适用与否决定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继续与否,因而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与一般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有所不同的。那么刑事和解案件的证明标准与一般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究竟有怎样的不同,以及因为证明标准的不同而适用的证明方法是否也存在差异呢?鉴于该问题在刑事和解实务中,不仅对于刑事和解的正确适用,而且对于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的顺畅解决有着积极的意义,更为关键的是刑事和解案件证明标准的厘清对于实现刑事和解这一司法程序的目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试图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明确刑事和解案件的证明标准及适用的证明方法。


  

  一、刑事和解案件的证明标准应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刑事和解案件的证明标准应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笔者认为主要是鉴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刑事和解案件的性质是其证明标准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根本原因。


  

  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侵犯个人法益的轻微犯罪案件,即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应主要限定在针对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害案件和针对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侵犯案件,此类案件中被害人一般是自然人,通常为自诉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一方面,这两类案件通常案件情节简单,当事人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另一方面,从案件性质的角度讲,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涉及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个人法益,很少涉及社会和国家法益,对社会的危害性较为轻微。因此,无需像一般刑事案件那样适用较为严格的证明标准。


  

  (二)刑事和解对于诉讼程序的影响是刑事和解案件证明标准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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