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村务公开制度流于形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的使用及支出、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村干部报酬、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集体债权债务、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其他与农民政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应当依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然而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村级组织管理不透明,惯于进行暗箱操作,甚至想方设法隐瞒村务、政务和财务,村务公开流于形式,变成仅仅是挂在墙上、印在纸上的条条本本,远未成为制度上的事实,给“浑水摸鱼”者侵吞集体财产创造了条件。例如:公开时间不及时。对有关事项不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予以公开,结果使村务公开的意义大打折扣;公开事项不完整。只公开一些不痛不痒的内容,而对群众更为关注的重点问题遮遮掩掩,避重就轻,如只公开收入、不公开支出,只公开总账、不公开明细账,只公开针对群众的支出、不公开干部的工资、奖金以及吃喝账;公开内容有虚假。有些村干部为隐瞒自己挥霍浪费、侵吞挪用的行为,弄虚作假,公布假数字来蒙骗群众,躲避监督;只重公开形式,忽视群众反馈。尤其是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建议不给予圆满答复,对举报的事项不进行及时整改解决,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激化矛盾。
第四,对农村基层权力的监督机制严重缺位。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来看,村民民主监督严重缺位,内部监管失灵。一方面,村民缺乏民主监督的意识,忙于自己的生产生活事务,无暇顾及村务监督,加之村民综合能力不强,法律知识匮乏,对如何进行村民自治和民主监督了解甚少;另一方面,有的村民畏惧村干部的打击报复,明明发现了违法乱纪行为却不敢举报,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造成了村民对村干部不敢监督、不会监督、无法监督的局面。从外部监督来看,部分乡镇政府对村级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简单化、表面化,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渎职现象。按照现行管理体制的要求,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农村各方面的工作都有对口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监督和指导,例如组织部门负责党建,民政部门负责选举,农资委负责集体资产和离任审计,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征用等等。然而,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监督规则,加之主观上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客观上人员紧张和资金不足,当前各部门对农村工作的监督指导不够到位,对于一些重点问题,如新农村建设资金监管问题、村级财务管理问题、村务公开问题、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等问题缺乏切实有效的指导、监督和制约,甚至与村社干部同流合污,沆瀣一气,更助长了腐败的蔓延。
第五,打击不及时,惩处力度偏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司法部门总是将反腐败的目光和工作重心集中于城市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部门,而忽视了涉案金额小、犯罪主体级别低的涉农职务犯罪,相当一部分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凸显打击力度的不足。同时,由于立法上的模糊与欠缺,对于涉农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客体等问题一直存有争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一部分涉犯罪行为以法定刑显著较轻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定罪处罚,加之对于职务犯罪的轻刑化趋势,吉林省近几年免于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占到了全部已查处涉农经济犯罪案件的近半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群众举报的热情和对司法部门的信任,客观上助长了职务犯罪的滋生和蔓延。当然,立法上的缺漏已非吉林省一己之力能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