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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吉林省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论吉林省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于晓光;张鑫


【摘要】随着政府对“三农”工作的资金投入不断增加和农村公共事务的日渐多样和复杂,长期以来缺乏人们重视的涉农职务犯罪逐渐进入了高发期,目前已成为司法界关注的重点。相对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这类犯罪行为虽然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但对于资金紧张、闭塞落后的农村地区而言,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却不容小视。吉林省作为农业大省,有效治理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本文以对吉林省涉农职务犯罪的现实情况进行调研考察为基础,挖掘犯罪产生的现实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犯罪成因;犯罪预防
【全文】
  

  随着国家对“三农”工作的日益重视,政府财政的支农投入逐年大幅增加,乡村基层干部管理农村公共事务的权力也日趋扩大,这在客观上为形形色色的涉农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从统计数据上看,此类犯罪的发案数量逐年增多,涉案金额也呈增长趋势。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农职务犯罪11712人,到2009年,涉案人数增加到13627人,增幅达14%,涉案金额也达到前所未有的13.4亿元。高发的涉农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了中央政策部署的落实和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首要因素。


  

  吉林省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农业生产始终是全省经济的重中之重。有效治理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国家的惠农支农政策真正落实到基层,是吉林省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以对吉林省涉农职务犯罪的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和考察为基础,挖掘犯罪产生的现实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治理对策。


  

  一、吉林省涉农职务犯罪概况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基本内涵


  

  所谓涉农职务犯罪,是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滥用职权,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实施的,侵犯农民切身利益,侵害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健康发展,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1}(P4-5)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涉农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罪(第八章)、渎职侵权罪(第九章、第四章)两大类,在实践中,贪污贿赂案件占到了总数的75%左右,是防范的重点。


  

  从犯罪主体上看,涉农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是负有国家管理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以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村党支书、[1]村委会主任、会计、文书、村民小组长等在内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以上7类工作范围之外,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挪用本单位财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或接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应相应地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从犯罪客体上看,涉农职务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管理职能。此外,每一个具体罪名还侵犯了一些具体客体,因此涉农职务犯罪的客体通常都是复杂客体,例如贪污罪在侵犯国家对“三农”工作的管理秩序的同时,还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从主观要件上看,涉农职务犯罪行为人在犯罪时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通常是持故意的心理状态,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从客观要件上看,涉农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构成了对国家新农村建设管理职能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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