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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主体归责二重性

  

  最后,就历史解释的方法上看,我国1979年《刑法》第127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中指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政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并且手段恶劣,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或者严重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除按照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类似的规定还有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下发的关于集体盗窃、集体诈骗的解释。那时候没有规定单位犯罪,但是可以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现在规定了单位犯罪反倒不能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了,这样的结论显然不妥。


【作者简介】
李翔,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注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此种观点还可以参见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87页。
或许会有人认为,这样的规定并非单位犯罪,因为刑法并未明文规定实施上述犯罪的主体是单位,但是,笔者认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特别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概念只能源自于单位。而《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处罚原则中的“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表述,则证明了立法者认定单位犯罪双罚制原则的例外,即在单罚制的情况下,仍然不否定其单位犯罪属性。如果否定单罚制的犯罪为单位犯罪,则又与《刑法》第30条规定的最基本要素相违背,例如同样采取单罚制的《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其主体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有的学者注意到刑法分则对单位犯罪主体这一要素并非是绝对的,遂增加了“或者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观要素。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205页。但是,论者仍然没有解决单位过失犯罪与这样概念的矛盾与冲突。
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页。类似这样的表述还可以参见刘宪权主编:《刑法学》(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44页。
有的人认为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罪名为120个,有的人认为是113个,有的人认为是102个,有的人认为是147个,等等。具体参见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82页;陈鹏展:《单位犯罪司法实务问题释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0页。
该补充规定已于新刑法实施之际失效。
参见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参见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5页。
参见薛驹:《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这当中还有将“国家机关”设置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悖论,例如国家机关受贿如何对国家机关处罚的问题。
李僚义、李恩民:《中国法人犯罪的罪与罚》,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04页。
赵秉志主编:《刑法学研究总论述评(1978~2008)》,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1页。
陈兴良:《盗窃罪研究》,载《刑事法判解》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6 ~ 37页。
参见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7页。
案例来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例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自然人定罪标准为5万元,单位定罪标准为25万元。参见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同前注,李僚义、李恩民文,第91页。
参见刘宪权、杨兴培:《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9 ~ 160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0条之规定。主张上述司法解释的学者观点还可以参见石磊:《单位犯罪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印行,第128 ~ 130页。
例如,对于利用他人(未经持卡人授权)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到底应该是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罪存在明显的纷争情况下(这些争论可以参见刘明祥:《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行为之定性》,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4期;张明楷:《也论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性质》,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1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8号), http://law.lawtime.cn/d658810663904.htm/905=0,2010年9月1日访问。
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王发强:《一宗发回重审的货款诈骗案》,《深圳法制报》1998年8月3日第6版。
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这类犯罪有些是单位实施的,建议增加单位犯本罪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刑法的反洗钱措施。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刑法这一条中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
黎宏:《单位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5 ~ 279页。
关于单位(法人)的本质,理论上存在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的纷争。
周密主编:《美国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5页。
替代责任原理和本体责任原理的争论一直得以持续。参见张克文:《拟制犯罪和拟制刑事责任》,《法学研究》2009年第3期。
此时的单位,能否以自然人构成货款诈骗罪的共犯而以此追究单位货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则需要进一步探讨。
这也多少反映出近年来我国学者研究问题的倾向大多受到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影响,缺乏本源性探究。似乎立法者确认了单位犯罪,那么讨论单位犯罪的归责根据就“缺乏意义”。这种倾向值得深思!
叶良芳:《论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
参见陈兴良:《单位犯罪:以规范为视角的分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参见何秉松主编:《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85页。
张军等:《刑法综合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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