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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展望

  

  其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要着力解决犯罪数量增长、案件堆积如山与司法资源有限、诉讼效率低下的矛盾。对此,我认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该在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的指导下,加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力度,扩充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赋予并扩大司法人员裁量权,在诉讼的不同阶段都进行合理的程序分流设计,例如扩大相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探索建立诉辩协商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或暂缓起诉制度,当事人和解制度,量刑听证制度等,以切实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使当事人能够尽早摆脱诉累,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办案人员压力。考虑到刑事和解制度既体现我国古代“和为贵”的传统和谐文化,又有利于化解因犯罪所带来的各种纠纷和矛盾,提高诉讼效率,并考虑到刑事和解和恢复性司法在国际社会的蓬勃发展趋势,应当将和解作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


  

  再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要下大的气力解决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问题。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既严重侵犯了相关人的基本人权,又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解决此问题,应当着力改造侦查程序特别是讯问程序,构建能够有效制约侦查人员的外部监督机制,而不能过分依赖于侦查人员的主观自觉,为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如前所述,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或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自愿供述的义务。二是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立法上明确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他使用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三是建立和推行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要求侦查人员对严重刑事案件以及其他有必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保证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实践中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分别在杀人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中予以要求并逐步推广适用,司法实践中所取得的有益经验将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提供良好的实证支持。四是建立侦查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制度。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辩护律师并要求辩护律师在场的,辩护律师可以在场,以增加侦查活动的透明度。侦查人员讯问时律师在场,对防止侦查权力滥用,遏制刑讯逼供,保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合法性与真实性,都将具有积极的意义。四是建立侦押分离制度,将羁押机构中立化,明确羁押机构的职责,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侦查机关的非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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