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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展望

  

  三、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重点


  

  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既要谋划全局,统筹兼顾,又要秉持一定的“问题意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着重解决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


  

  首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要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并贯彻其理念。无罪推定是现代各国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好维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好推行的正当程序最低限度标准之一。96年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作了借鉴,在基本原则部分增加第12条,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与此相联系,从立法上首次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加以区分,取消了检察机关长期实行的免予起诉制度。并且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予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上述修改,有利于克服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地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错误观念,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但由于法律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相反课以其如实回答侦查人员讯问的义务,现实中侦查仍存在以获取被告人为中心的倾向,以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加之立法没有明确否定非法证据的效力,疑罪从无的原则贯彻也很不彻底,使得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并未真正确立无罪推定的理念,与国际人权公约要求和各国刑事司法通行的准则仍有很大差距。为此,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首先要贯彻《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无罪推定的原则,同时予以相关配套措施。例如,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修改为“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被强迫承认犯罪”。强化控方的举证责任,贯彻疑罪从无的精神,明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按无罪处理;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重或罪轻的,按罪轻处理。”承认一事不再理或禁止重复归罪原则,维护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和稳定性,禁止控诉机关对法院的无罪判决就同一事实和证据再次提出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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