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与“程序正当”
陈少林
【摘要】“正当程序”所蕴含的价值理念是现代法治国家所积极追求的目标。“正当程序”的内容及其受尊崇的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民主与法治程度的标志。一般说来,“正当程序”多从立法上体现出来,而“程序正当”则更多是通过司法途径体现出来。一部制定得无论多么完美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其蕴含的价值理念仍不能转化为现实生活的内容。也就是说,“正当程序”要通过“程序正当”来体现。而要做到“程序正当”,首先要制定一部完整体现“正当程序”的刑诉法典;其次要确立一个合乎诉讼实践规律的证据制度;最后要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准的法官队伍。
【关键词】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程序正当
【全文】
一、“正当程序”的涵义及其蕴含的价值理念
“正当程序”一词作为体现司法民主的标志,为许多文章、专著普遍引用。但究竟何为“正当程序”,目前尚未见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或定义,有的只是关于“正当程序”的特征和“正当程序”在司法中的必然要求等相关内容的论述。因此,阐明“正当程序”的基本涵义,对于展开本文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当程序”一词的发源地应是在美国。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1]这是最早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正当程序”一词的运用。那么,何为“正当程序”呢?有关学者认为,这是法官在审理各种案件时灵活运用的法律武器。[2]根据英美法官的解释,这一武器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有权向不偏听偏信的法庭和正式法庭陈述案情;
第二,有权知道被控的事由(事实和理由);
第三,有权对控告进行辩解。[3]
从上述立法和法官的司法解释来看,“正当程序”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存在的。
一般认为,美国人的“正当程序”,源于英国人的“自然公正”,[4]也即必须在诉讼中体现“正义”和“公平”,具体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就是:第一,法官对于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必须回避;第二,案件的判决,必须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之后才能作出。只有这样,“正义”和“公平”才能体现出来。因此,“自然公正”又叫“诉讼程序中的公正”。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可看出:“正当程序”是以西方自古至今流传下来的自然法作为其思想基础的。根据自然法的思想,每个人都享有某些人类必然固有的权利,如生命保障权、不受非法侵害权以及追求幸福生活、享受公正待遇等等权利,一旦这些权利受到侵害,那么,社会成员就有必要从社会公共权力机构中得到保护,也即得到司法上的救济。而司法救济是否能够公平、合理,也即司法权的行使能否体现正义的要求,从而达到对社会成员实体权利的保护,又有赖于行使这种救济权利时有一套公正的合乎理性的规则,即正当的程序。虽然依照严格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或许并不能在所有情况下都能达到实体上的正义。但是,不按公平正当的程序审理案件,如让法官审理与自己有切身利害关系的案件,采用刑讯逼供,以摧残人的身心健康为手段来了解案件情况,其结果更不可能达到实质上的正义。因此,正当程序,或者说,诉讼程序中的公正,是保障实质正义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