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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功利天平上中国缓刑类型的发展方向

  

  基于报应刑论与预防刑论各自的合理性与存在的缺陷便出现了报应与预防的并合主义。该理论认为,刑罚的正当性根据一方面是为了满足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是为了有效地预防犯罪,即应该在报应的范围内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目的。很明显,并合主义从刑罚的正义性与目的性两个方面寻找刑罚的正当性根据。按照这种见解,便是“因为已经犯了罪,而且为使不再犯罪,所以进行惩罚”。[5]该理论又可以分为以报应为基础的并合主义与以预防为基础的并合主义。我们认为,后者以正义制约功利,而前者则是以功利制约正义。“缓刑作为一种代替监禁刑的刑罚制度,在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和不失去正常社会生活的前提下给予其悔过自新的机会,集中体现了特殊预防论。”[6]


  

  缓刑制度以未然之罪为视角,在不影响犯罪分子职业、家庭、教育等正常社会生活的人本主义关怀下,立足于特殊预防与犯人能够顺利回归社会的功利目的而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所以,从其本质属性看是功利主义理念的产物。我们应该认识到,如果正义中没有一点功利的存在,这种正义将变成冷冰冰的机械报应;而如果功利失去了正义的制约,刑罚要么被滥用而违背罪刑法定主义的人权保障思想,要么会失去其应有的惩罚功能而使其权威性大打折扣。以正义思想建构的制度应该受到功利思想的制约;而以功利理念建构的制度应该受到正义理念的制约,这才是合理的。因此,以功利理念建构的缓刑制度只有以正义制约功利的思想作为其价值定位的出发点才可能是合理可行的。这不仅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有的限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的刑事政策朝着所谓‘宽松的刑事政策’和‘严厉的刑事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这种现象被称为刑事政策的两极化。”[7]但不论是“轻轻”还是“重重”都要有一个限度,都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制约,对于犯人的待遇无论如何也不能优于一个没有犯罪的普通人。


  

  当然,正义与功利是一对具体的具有时代性与区域性的概念,而不是抽象空洞的说教。在古代,故意杀人者只有被杀死,人们才可能觉得是正义的,而现在,大家可能认为即使判处杀人犯自由刑并给予被害人家属足够的经济补偿也是正义的。功利也一样,时代不同,国度不同,其定位也是不一样的。


  

  缓刑制度以正义制约功利作为其价值定位的基础,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确立其具体内容。被害人的承诺或同意、国民对刑罚轻重的认识以及一般人的平均价值观念是确立正义内容必须考虑的因素;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文关怀理念、经济刑罚思想、个别化思想与社会治安状况是确立功利内容必须考虑的因素。


  

  二、正义与功利天平上国外缓刑类型的解读与评析


  

  在缓刑类型的发展方向上,由于传统与习惯的不同,欧洲大陆与英美国家采取了不同的道路。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的主要是暂缓宣告制度,而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主要是暂缓执行制度。当然,现代两大法系的缓刑制度是朝着彼此借鉴和相互融合的方向发展。


  

  (一)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缓刑类型解读与评析


  

  1.刑的暂缓宣告制度。这一制度是对行为人作有罪判决而在一定期间内暂不宣告刑罚,如果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发生诸如犯罪等法定事由时,即免去刑罚的宣告,其目的在于将犯罪人置于社区环境中或限定在一定的区域内更好地矫正其行为。这一缓刑制度又可以分为暂缓监禁和暂缓监督,前者是刑罚的替代方法之一,对认定有罪的行为人判处监禁刑,同时宣告刑罚暂时不执行,只是给予犯人一定的考验期,一般是对被判处2年以下监禁刑的犯人同时宣告缓刑1年到2年;后者是指对行为人作出有罪判决之后并不判处监禁,而只是判处一个监督考验期,考验期一般是6个月到3年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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