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与功利天平上中国缓刑类型的发展方向
王耀忠
【摘要】以实现行刑个别化、特殊预防为目的,以教育刑、目的刑为基础的缓刑制度受到世界各国的青睐。以灵活性与适应性见长的英美国家暂缓宣告制度、震慑缓刑制度、分开判决制度等以及以报应与功利紧密相结合而见长的大陆国家暂缓执行制度等缓刑类型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借鉴。我国应当在正义制约功利的缓刑价值定位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我国缓刑的适用条件,在保留缓刑犯应遵守的一般考察规定基础上,增设特殊缓刑犯应该遵守的特殊规定,并增设未成年人复合缓刑类型。
【关键词】正义;功利;缓刑类型;暂缓宣告;暂缓执行;复合缓刑
【全文】
刑罚理念是确立刑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因为任何制度的背后都以一定的价值理念作支撑;而刑罚制度是国家发动刑罚权的前提和基础,司法机关实践刑罚制度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又是检验制度好坏与其背后的价值理念是否合理的试金石。作为行刑社会化体现的缓刑制度也不例外。
一、正义与功利天平上我国缓刑制度的价值定位
缓刑的雏形虽然最早起源于英国,但现代意义上的缓刑是美国波士顿成功的鞋匠约翰·奥古斯特斯( John Augustus)的实践。1841年,奥古斯特斯为救助一名酗酒犯向法院申请保释,并答应负责犯人狱外改过自新而取得了成功。这样,现代意义的缓刑就出现了。[1]
现代意义缓刑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和观念背景。十九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高度化发展,开始了产业革命,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激化,失业、贫困等使社会一片混乱,累犯、常习犯、少年犯激增,古典学派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已经难以应对这些触目惊心的犯罪,监狱不仅成了犯罪恶习交叉感染和强化的温床,而且成了传授犯罪方法和犯罪技巧的学校。1872年伦敦第一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后,废除短期自由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替代短期自由刑的缓刑制度开始登上了历史舞台。由于古典学派的报应刑观念只重视已然之罪,而对于未然之罪却显得苍白无力,因此在对报应刑反思和批判的同时,刑事社会学派的目的刑观念和教育刑观念在李斯特等新派学者的倡导下应运而生。李斯特指出:不是因为有了犯罪才要有刑罚,而是为了将来没有犯罪才有刑罚。[2]很明显,教育刑与目的刑所重视的是未然之罪而不是已然之罪,其所强调的是刑罚的功利性与预防未然犯罪而不是刑罚的正义性与报应已然之罪,它所提倡的特殊预防以及刑罚个别化的思想中孕育着对缓刑制度的客观要求。
缓刑制度是国家对付与控制犯罪的重要刑事政策。正如美国学者克莱门斯·巴特勒斯所言,缓刑是对付犯罪的明智政策。[3]它不仅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促进犯罪分子改恶从善和再社会化,减少国家狱政支出,而且符合刑罚轻缓化,行刑人道化的人本主义法律理念。但是,正如前文所言,缓刑制度容易忽视已然之罪而违背公众与被害人的朴素正义情感,如果其价值定位失当,其效果必然会适得其反。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为我国缓刑制度进行合理的价值定位呢?报应刑论是立足于分配正义来说明刑罚的正当根据,预防刑论则是通过惩罚犯罪所追求的功利价值来论证刑罚的正当性。[4]报应刑论回顾过去,预防刑论则是前瞻未来,两者虽然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不能为现代缓刑制度找到合理的正当性根据。根据报应刑论,即使刑罚产生不了预防犯罪的效果或者从预防的角度看不需要判处刑罚,也必须为了正义而判处刑罚,甚至会出现滑稽可笑的不当结果。而根据预防刑论,为了一般预防目的很可能超过实现正义的报应范围而对犯罪分子动用刑罚而侵犯人权;为了特殊预防的目的很可能不顾国民一般的正义情感而对犯罪分子免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