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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制约因素分析

  

  三、域外借鉴因素:各国纷纷尝试,难以择定效法对象


  

  学界有人提出制定《环境诉讼法》的方案,意在谋求从诉讼制度上彻底解决环境问题及相关利益保护问题。这种动议的动机无疑是良好的,但其可行性值得怀疑。在该方案所要涵盖的那些所谓的环境诉讼中,多数属于民事诉讼,它们可以自然地纳入、也应该纳入传统诉讼制度之中。我国需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否需要制定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法或环境诉讼法尚值得讨论。


  

  美国是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在国际上有广泛的影响,但在这个国家要想梳理出一个完整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轮廓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支撑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写在其16部环境法律中的所谓公民诉讼条款,美国不仅没有专门为环境公益诉讼立法,而且实际上没有为环境公益诉讼建立哪怕是简单的程序规范,尽管从其新旧判例中可以大致勾勒出一个环境公民诉讼的制度框架,但不同法院对环境公民诉讼的不同态度,同一法院在不同时期对环境公民诉讼态度上的游移等,说明这一制度还处在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下。


  

  欧洲大陆是全球经济最发达的区域之一,也是环境保护开展得最有声有色的区域之一,但在这里找不到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德国奉行的只有权利被侵害才可以起诉的基本原则[8]把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公益诉讼排除在法院门外,即使有关法律赋予环保NGO在某些案件中担当原告的资格[9],这与公益诉讼所要求的普遍授予起诉权也相差甚远。法国只是给环保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开了一个小口,如使其通过“越权之诉”[10]表达对政府有害于环境的行为的反对意见。英国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最高立法成就是其《污染控制法》关于“任何人”均可以对“公害”起诉的规定,这相当于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条款。在意大利,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要求助于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可见,作为欧盟成员国的这几个欧洲大国实际上都没有建立起可以作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模本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11]印度学界、司法界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展开及其制度化作了艰苦的努力,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完善是显而易见的。印度环境法虽然对提起诉讼有广泛的授权,但没有为行使诉权建立相应的诉讼程序。其书信管辖权制度可谓有效,但该制度主要由最高法院实施,这就使环境公益诉讼实际发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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