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德、法、意刑法中贿赂犯罪法定评价模式分析
德、法、意刑法中贿赂犯罪的规定尽管立法的时间不同,法定刑设定的幅度和标准不同,但是,德、法、意刑法中贿赂犯罪法定刑评价有共同的特征。
首先,德、法、意三国刑法典中都把贿赂犯罪行为作为评价贿赂犯罪刑适用的根据,把惩罚贿赂犯罪的着眼点和刑设定的方向建立在行贿受贿的行为本质上,只要公务人员收受贿赂即构成犯罪。贿赂犯罪刑轻重的评价是建立在行为人对职务义务的违反和对职务责任的违反上,没有考虑贿赂犯罪数额这一量的因素,这和我国刑法中贿赂犯罪刑的评价建立在犯罪数额量的基础上存在着根本的差异。虽然德国刑法中把行为涉及利益巨大作为情节严重的贿赂行为之一,但是,依然没有贿赂行为的数额量化情节。据此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德、法、意刑法中贿赂犯罪刑评价的基础是贿赂行为的质,我国刑法中贿赂犯罪刑的评价基础是贿赂行为的量。
其次,不同身份的公务人员收受贿赂适用不同的刑。德、意两国刑法都区分出公务员和司法人员、仲裁人员因身份不同收受贿赂所招致的刑的差异,这种划分是基于公务人员的身份差异,掌握的公共权力不同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职务的廉洁性造成不同的危害,这种身份区别评价科学地规范了掌握国家职务中心权力和边缘权力的人因收受贿赂所产生的不同的刑事责任,这是法治文明社会中罪刑等价思想在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刑法中的最有力的体现。
(二)日本、俄罗斯与台湾地区刑法中贿赂犯罪法定刑的比较评析
1.日、俄、台湾地区刑法中贿赂犯罪刑的比较
第一,日本刑法第197、198条规定的贿赂犯罪,包含公务员受贿罪、受托受贿罪、事前受贿罪、事后受贿罪、间接受贿罪、斡旋受贿罪、加重受贿罪和行贿罪。[11]在197条受贿罪罪状中,只要公务员在其职务中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即构成犯罪。法定刑是一个自由刑刑种分为四个幅度,其一,公务员犯受贿、事前受贿、事后受贿、间接受贿、斡旋受贿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公务员在职务上接受请托,收受、索要、约定贿赂,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加重受贿,公务人员犯197条、197条之二的罪,实施不正当行为或不实施适当行为的,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日本刑法第12条规定,一年以上可到20年。其四,犯行贿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第二,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04条、290条、291条规定商业贿赂犯罪和公务人员贿赂犯罪,[12]第290条规定,公务人员本人或者通过中间人接受金钱、有价证券、其它财产或财产性质利益等形式的贿赂,为行贿人或者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某种行为(或不作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促成某种行为或不作为,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庇护或纵容,构成受贿罪。公务人员受贿,判处5年以下剥夺自由;或者,A、最低劳动报酬700-1000倍的罚金;B、被判刑人7个月至1年工资或其它收入罚金;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工作的权利。公务人员接受贿赂从事非法行为或不作为,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剥夺自由,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工作的权利。俄罗斯联邦国家或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公务人员以及地方自治机关的首脑人物受贿,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剥夺自由,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工作的权利。除此之外,规定上述贿赂犯罪行为的加重情节,即,A由事先通谋的团伙或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实施的;B多次实施的;C索贿的;D数额巨大的,判处7年以上12年以下剥夺自由,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