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义务方面看,有一些变化确实是来自WTO的。2010年2月,中国修改了《著作权法》,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执行WTO裁决。在美国诉中国的“知识产权案”(WTO/DS362)中,WTO争端解决专家组认定该法第4条第1款“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不符合WTO规定。修改法律时,大家有一个普遍的认识,与上面一点有关,即中国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受益者,应该维护WTO的权威。另外,在政府工作中,以及在制订法律和政策的过程中,对照WTO规则,已经成为一道必备的“检验手续”。也就是说,政府工作的WTO规则意识非常明显。说到当年加入WTO时承诺的降低关税和开放市场对中国的负面影响,同样需要实证分析。当时最流行的说法是“狼来了”。现在环顾四周,“狼”在哪儿呢?哪些产业受到了严重冲击难以为继?如果不加入WTO,这些产业就会一直受到“呵护”吗?
现实中,还有很多现象是加入WTO所带来的,但并不一定与“权利”或“义务”有关。中国产生了小小的与WTO相关的“行业”:中央政府建立的与WTO相关的机构,特别是中国常驻WTO代表团和商务部的相关司局;各地成立的WTO研究机构,例如“上海WTO中心”;学校开设的WTO课程,以及形成的一小批WTO研究学者;协助政府和企业从事WTO实务的专业律师。
当然,可想而知,WTO对中国的影响是非常广泛的。例如在人们的概念中,WTO可能促进了人们“遵守国际规则”的意识,为“国际法治”推动“国内法治”创造了文化条件。在法院审判过程中,WTO裁决注重说理的方式,也引起了法院对增加判决书中“说理”部分内容的重视。当然,很多变化仍然在进行之中。例如,我们认为,法学院应当重视WTO案例的教学工作,培养学生综合、严密的思维习惯。现在这个方面还做得非常不够。
总之,在中国加入WTO十周年之际,我们回顾中国作为WTO大家庭成员走过的路程,发现WTO对中国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但是,我们自己是从事WTO实务和研究工作的,在加入WTO的“利”方面,要提醒自己不要夸大WTO的作用,不能“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而在“弊”方面,也不要“想当然”、“拍脑袋”、“似是而非”。对“利”和“弊”都要进行认真的论证。我们也请读者用“挑剔”的眼光看待我们上面的一些认识。
十年前,中国加入WTO时,《人民日报》(2001年11月11日第一版)曾经发表了一篇社论:“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祝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社论说:这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事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新世纪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该社论随后论证了加入WTO的必要性,并且预测了WTO即将对中国产生的影响。这是十年前大家对中国加入WTO的认识。我们认为,今天应该重温这段文字,从政治、经济、文化等等角度,对当时的理解进行分析论证。这有利于我们坚定信心,开创更加美好的明天。为此,我们将这篇社论全文照录于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