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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的界分与衔接

  

  2.给付能力欠缺。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如果可以确定债务人将不能履行,应适用预期违约制度。相应地,如果债务人因欠缺给付能力而将来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程度较高,则应适用不安抗辩制度。顺理成章地,债务人欠缺给付能力在德国法、美国法上均为不安抗辩制度的重要适用例。[34]比较而言,美国法虽明确将履行能力欠缺当作不安事由的一种,但其立法及学说均未致力于细化其具体情形,而德国法上的不安事由经过了由财产状况严重恶化到欠缺给付能力的扩张,给付能力欠缺所指涉的情形较为清楚,对于我国也更具参考价值。


  

  债法改革前,财产状况恶化为《德国民法典》第321条明定的唯一不安事由。至于财产状况恶化的判断,应自经济的角度并考虑交易观念加以确定。起决定作用的不仅是资产与负债的比例,资产的可变现性、资金的流动性、债务到期时间亦有影响。[35]缔约之后倘先给付权利人方面出现了或很可能出现负债过度、无支付能力,可以确定存在财产状况恶化。如果就先给付权利人的财产启动了支付不能程序,则在管理人根据《支付不能法》的相关规定选择向先给付义务人为履行而后者面临不能获偿或不能完全获偿的实际威胁之时,可确认财产状况恶化的成立。其他财产状况恶化的例子尚有因停止支付、拒绝提供缔约时尚可期待的信用而发生的信用波动Krediterschutterung),先给付权利人的债权人采取了大量强制执行措施甚至于取得了强制拍卖土地的命令,因出具空头支票、作成票据拒绝证书(Wechselprotest)等原因而丧失信用等。


  

  在以财产状况恶化为唯一不安事由的背景下,不安抗辩权的发生仅存在于先给付权利人的财产状况与其提供对待给付的能力有关联的场合。在缺乏这种关联时,即无适用不安抗辩制度的可能。如此一来,原第321条首先适用于先给付义务人的对待债权指向金钱以及交付或制造需要耗费金钱加以置备的物之类的场合。相反,在先给付权利人财产状况的恶化不会危及对待债权之时,其即无法适用。[37]自法学方法的角度言,原第321条的这种规定犯了评价矛盾的错误:若不安抗辩制度旨在维持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使先给付义务人不致因对方可能不履行而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坏,其即应同样适用于其他先给付权利人可能不履行义务的情况,而不应局限于财产状况发生恶化。此一弊漏经由修法得到了弥补。财产状况恶化之外的其他影响先给付权利人给付能力的情形首先是指处于先给付权利人影响范围内的技术性或经济性阻碍事由,另外也要承认处于先给付权利人影响范围外的危及履行能力的事由。[38]就具体事例言,债法改革立法理由书中列举的有出口或进口禁令、战争事件、供货商垮台、因生病引起的雇员或债务人本人无力提供给付。[39]其他此类典型的暂时给付阻碍事由尚有火灾或自然事件使得生产场所丧失,发生了罢工等。另外,虽然原则上如何准备履行合同是债务人自己的事,倘先给付义务人能够从某些情事中得出先给付权利人将不履行其义务的重要部分的结论,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因此,先给付权利人不履行其他合同,不置备生产资料或不取得履行义务所需要的许可也表明给付能力的欠缺。


  

  可见,举凡一切导致后给付方欠缺给付能力的事由均为不安事由,从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亦不再局限于支付金钱、需以金钱做履行准备等情形,负制造及交付货物、提供劳务、完成承揽工作等其他各类义务的后给付方若欠缺给付能力,先给付方均享有不安抗辩权。


  

  (二)履行意愿


  

  1.拒绝履行。拒绝履行在德国法、美国法上均为预期违约的基本类型。债法改革前,德国已经承认期前拒绝履行可引发解除合同及损害赔偿,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亦奠基于期前拒绝履行案型。而拒绝履行在德国法与美国法上均大致分为两类,即以言词表示拒绝履行与以行为表示拒绝履行。


  

  如何判定系争言词构成拒绝履行在实务中至为关键。依德国法,在抽象意义上拒绝应当是认真与最终的,而可确认为拒绝履行的具体情形除明言将不履行外尚包括:债务人没有理由地解除或终止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宣布不受合同束缚,或不可撤回地拒绝致力于取得为履行合同而有必要的许可;订立合同后试图执行不同于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尤其是如果对方不同意接受新条款即不再为任何履行;卖方宣称对物已另为处分从而不再能够交货,或者买方宣称无论如何都不再受领物,[42]等等。至于美国法,其经历了由极为严格到适度放宽的变化。美国法早期认为尚非绝对的、毫不含糊的拒绝者构不成期前拒绝履行。依此严格标准,债务人的声明被解释为拒绝履行的机率大减,何况“机灵的”债务人通常亦不会愚鲁至直接而坚决地表达不愿履行之意的地步。有鉴于此,重述放松了对声明的要求。其评论称,为成立拒绝,一方当事人的语言必须能足够确定地被合理解释为意味着其不愿或不能履行。比如,根据公平的解读相当于声明除非依据超出合同内容的条件即不履行的意图的语言构成拒绝。伴随着不履行(指分期履行中的已到期部分)的语言也可以构成拒绝,即使单就语言来说尚非足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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