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对刑事犯罪被害人的关怀和保护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附带民事诉讼成为部分被害人的伤心地,也是法官心中一个难以化解的结。何时让“附带”不再褫夺被害人渴望救济的民事权利?立法的缺失和滞后使司法面临难以克服的内生性矛盾。时代呼唤法律制度建设和改良,并寄希望于司法的完善。我们欣喜地看到,《刑事诉讼法》正在修订,《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制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司法解释。我国将逐步建立健全对被害人权利救济的赔偿制度、补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权的有效保障。
【作者简介】
孙启福,男,西南政法学院1979级本科、1985级法理学硕士研究生毕业。曾在西南政法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工作,获教育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历任西南政法大学成教院院长、法理学副教授,沙坪坝区区委常委、统战部长,2007年3月13日任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2008年9月26日任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正厅级)。
【注释】本文讨论范围不包括铁路交通事故、航空运输事故、触电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国家赔偿等特殊领域。
庭审上审判员宣读了法院对马加爵家境的调查:“全家只有2.1亩的耕地,以前靠熨衣服挣钱,现在不做了。房子是1986年盖的,勉强住人。”马加爵回答审判员:“我该赔偿。但我没那么多钱。”问:“你有多少财产?”马:“有一台电脑。”问:“你的生活来源是什么?”马:“国家的助学贷款。”参见《中国新闻周刊》:《马加爵之外还向谁索赔?》
http://news.sina.com.en/o/2004-05-05/19332465277s.shtml,2009年5月17日访问。
张君犯罪集团抢劫现金及财物价值484.5万余元,但庭审时张君的财产仅有2300元。重庆、常德两地共有50多位被害人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来源于:《张君案受害人家属:索赔不为钱只为讨公道》,载
http://view.news.qq.com/a/20070119/000045.htm,2009年5月17日访问。
邱兴华故意杀害11人,尹行巧诉请赔偿生活费等损失共计4.153万元,韩传鹏请求赔偿1.7万元。陕西省安康市中院认为,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应予以支持,但邱兴华家5人仅住3间土木结构瓦房,又无其他财产可供赔偿,故判决免于邱兴华赔偿经济损失。受害人申请社会救助,未获当地政府支持。来源于:张涛张喆李耀华《邱兴华案受害人家属申请救助未获答复》,载
http://news.sins.com.en/c/1/2007-01-15/103212041318.htm1,2009年4月18日访问。
《法释〔2001〕7号》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限于民事侵权的民事案件范畴,并不包括《法释〔2000〕47号》司法解释。如果允许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其范围太大;刑事案件不能及时审结,判决难以执行,影响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抽象的损害,具体数额较大且难以计量。因此,从中国当前司法实践和社会状况的现实角度出发,考虑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可行性,人民法院不宜受理被害人提起的因犯罪行为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361页。
《法释〔1998〕23号》司法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包括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对人身伤亡予以赔偿。
指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私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181页。
2005年10月4日下午,清华大学物理系晏教授13岁的女儿在公交车上与下班回家的售票员朱玉琴发生口角。朱玉琴手掐小孩颈部致其昏厥,而该车驾驶员与售票员拒绝并延误救治,导致小孩死亡。2006年5月,朱玉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缓。晏教授夫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朱玉琴与公交车所属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死者父母75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30万元。来源于:人民网,《售票员掐死教授女儿案终审宣判》,
http://society.people.com.cn/GB/6578935.html,2009年5月13日访问。
《中国青年报》2007年11月28日“视点”栏目评价该判决:法律给予人的不仅仅有公正,还有对人性的理解,一个好的判决带来的不仅仅是力量,还有温暖。
数据来源于:《中国审判法律引用支持系统》中国法院裁判文书库,
http://149.0.0.99:8088/ShowComplex.asp?Db=fnl,2009年5月10日访问。
196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指出,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单位给家属经济上的补偿,也是精神上的安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关于当前刑事审判需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本依据,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根据……”来源于《中国审判法律引用支持系统》,
http://149.0.0.99:8088/ShowComplex.asp?Db=chl>,2009年5月5日访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4号)于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的制定、颁布、实施与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召开的时间也密切相关。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传达贯彻姜兴长副院长讲话精神时,仍然提出交通肇事案件支持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89条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
立法法》第
8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诉讼制度只能由法律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29页,转引自:龙显铭.《私法上人格权之保护》,台北:中华书局印行,1958年2月版,第42页.
《
刑法》第
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分别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
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责令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
刑法、
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
民法通则、
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450页。该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1980年代被害人保护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相对于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第一次伤害”而言,更加关注被害人或其遗属因为精神的刺激而导致生活障碍,或者因为医疗费的负担、失业、待业、工作变动以及维持家庭生计的亲人受害等带来经济上的困难,包括担心在此遭受同样的侵害以及报案的心理负担等等广泛存在的“第二次伤害”;以及在第二次被害以后,一些被害人对国家、政府、法律、正义等理想和期待破灭,带着对社会的不信任感而逃避、脱离社会,导致自身的社会存在感被破坏甚至丧失,形成的“第三次伤害”。参见田思源著:《犯罪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52页。
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释〔2001〕7号》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后果、获利情况等6项因素确定。
实践中大约有80%以上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无法从被告人处得到赔偿。参见《新华每日电讯》2007年9月15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