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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

  

  中国古人有言:徒法不足以自行。在两部证据规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之后,我们应当认真地对待它们的实施问题。对于这一规则在实施中所面临的困难,改革者应有充分的估计;对于新创立的规则的有效运行,改革者应当鼓励法院进行制度探索,开创侦查、公诉、辩护与司法裁判各方开展良性合作的新方式;对于司法解释在实施中遇到阻碍的问题,改革者应当采取应对之策,削减“潜规则”的影响,避免各部门架空法律规则的局面出现。既然司法改革决策者将两部证据规定的颁行,提高到国家司法体制改革重大步骤的高度,那么,在两部司法解释实施面临困难的时候,改革决策者也应当通过进一步改革司法体制,为该项证据规则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仅仅是相关司法体制改革的第一步。我们期待着一系列新的司法改革措施相继出台。


【作者简介】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在证据法理论上,“广义的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所有旨在限制证据之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作为一种“狭义的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要限制的主要是公诉方证据的证据能力,尤其是侦查人员以违法侦查手段所收集的证据。这些证据因取证手段违法而使其自身的合法性受到了“污染”和消极的影响。法院假如对这些证据予以采纳,就意味着对违法侦查行为的一种首肯或默认,使得侦查人员“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得不应有的非法利益”,而这种情况恰恰会构成一种对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激励机制。
关于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情况,参见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77页以下。
See Michael Zander, The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 revised second edition, Sweet&Maxwell, 1990, p. 198. Also see Peter Murphy, Murphy on Evidence, Blackstone Press Limited, 1995, pp. 69-70.另参见陈瑞华:《比较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9页以下。
参见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24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0页以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7页以下。另参见前引,陈瑞华书,第181页以下。
See Joel Samaha, Criminal Procedure,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1999, p. 431. Wayne R. LaFave and Jerold H. Israel, Criminal Pro-cedure, second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1992, pp. 459-498.另参见前引,陈瑞华书,第86页以下。
根据加拿大大宪章第24条(2)的规定,“对于那种以侵犯公民宪法性权利的方式所获取的证据,法院如果认为采纳它们将使司法制度的声誉受到损害的,即可以将这些证据排除。”这既使在西方国家中,也是迄今为止将排除规则确立在宪法之中的惟一立法例。See Ronald J. Delisle, Canadian Evidence Law in a Nutshell, Thomson Professional Publishing, 1996, pp. 27-41.
See Don Stuart, Charter Justice in Canadian Criminal Law, Thomson Canada Limited, 2001, pp. 458-465.另参见蒂姆·魁格雷:《加拿大宪章中权利、救济及程序的介绍》,载《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6页以下。另参见前引,陈瑞华书,第174页以下。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2010年6月13日联合颁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第14条。
参见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2010年6月13日联合颁行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2条、第13条、第19条、第20条、第24条、第30条
参见熊选国主编:《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释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以下。
在美国,对于警察的非法搜查和扣押、非法讯问嫌疑人以及非法辨认行为,法院只要确认其侵犯了宪法456条修正案所确立的宪法权利,就可以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延伸适用到非法证据的派生证据上。当然,这种“毒树之果”规则也有若干项例外。See Wayne R. LaFave and Jerold H. Israel, Criminal Procedure, second edition, pp. 296-310.另参见前引,陈瑞华书,第111页以下。
See Andrew L. T. Choo, "Halting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buse of Process Doctrine Revisited",(1995)Criminal Law Review, 864;Andrew L. T. Choo, Abuse of Process and Judicial Stays of Criminal Procedure,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93. pp. 78-118, 148-181.
参见前引,陈瑞华书,第436页以下。
参见徐京辉、程立福:《澳门刑事诉讼法》,澳门基金会1999年版,第80页以下。另参见前引,陈瑞华书,第206页以下。
参见前引,陈瑞华书,第233页以下。
参见前引,陈瑞华书,第39页以下。
参加赵彦清:《受基本人权影响下的证据禁止理论—德国刑事诉讼中的发展》,载《欧洲法通讯》(第四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7页以下。
See John Sprack, Emmins on Criminal Procedure, 8th edition, Blackstone Press Limited, 1997, p. 282.
See Joel Samaha, Criminal Procedure,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1999, p. 649.
参见张军、姜伟、田文昌:《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8页以下。
参见张军主编:《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20页以下。
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参见前引,张军、姜伟、田文昌书,第168页以下。另参见前引,陈瑞华书,第254页以下。
参见前引,陈瑞华书,第184页以下。
参见前,陈瑞华书,第212页。
See John Sprack, Emmins on Criminal Procedure, 8th edition, pp. 184-185.另参见前引,陈瑞华书,第47页以下。
See Wayne R. LaFave and Jerold H. Israel, Criminal Procedure, second edition, pp. 504-506.另参见前引,陈瑞华书,第126页以下。
参见前引,陈瑞华书,第238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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