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要想转变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必须转变有罪推定、无供不录案的思想观念,深刻领会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重视其他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重要作用。第二,改变过分依赖侦查谋略的办案思想。长期以来,在侦查工作科技含量降低的情况下,我国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十分注重侦查谋略的运用。而侦查谋略的核心实际上就是讯问谋略,对犯罪嫌疑人的攻心战术。实践证明,尽管侦查谋略的运用对于侦破案件的确能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腐败案件的侦查工作过于依赖侦查谋略的运用,那么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将很难从根本上摆脱由供到证的阴影。因此,要想转变侦查模式,检察机关还应该改变过于依赖侦查谋略的办案思想,将侦查能力的提高放在侦查手段的转变以及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上面来。第三,建立专业化的侦查队伍。长期以来,在侦查工作科技含量较低的情况下,我国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大都依靠办案经验。尽管办案经验对于侦破案件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腐败犯罪智能化趋势日渐加剧,这种传统的办案经验(如侦查谋略的运用)已经越来越难以奏效。而且,随着科技强侦战略的逐步实施,如果没有一定的科技知识或者专业水准,将很难满足现代化技术侦查手段的需要。因此,要想转变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我国在提高腐败犯罪侦查工作科技含量的同时,还应当建立一支能够胜任现代化技术侦查需要的专业化侦查队伍。
从硬件来看,我国亟待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设:第一,完善现有侦查手段,增加某些技术侦查手段或者秘密侦查手段。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再作详细分析。第二,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装备条件和侦查能力与承担的打击职务犯罪的任务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其主要表现包括:一是侦查工作科技含量低,“一支笔、一张嘴、两条腿”的办案模式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二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运用科技手段获取和固定证据的能力较差;三是侦查技术装备的配备和发展缺乏统一规划,造成了各地检察院侦查部门在装备发展上极不平衡{7}(P.288)。科技含量低是我国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不得不实行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一个重要原因。腐败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不仅直接体现在技术侦查手段方面,而且体现在侦查的科学管理、常规侦查手段的科技装备等方面。目前,随着科技强侦战略的提出和逐步实施,我国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推行、侦查指挥中心的建设、“两房”建设、笔录的电脑化、职务犯罪案件信息网络化管理等。第三,加大经费投入。腐败犯罪侦查作为一项成本极为高昂的工作,必须具有充足的经费作为保障。如果经费不足,要想实现侦查模式的转变,是不可能的事情。近年来,虽然我国检察机关已经充分认识到转变侦查模式的重要意义,也正在积极努力地实施科技强侦战略。但从实际状况来看,实施科技强侦战略可谓步履维艰。尤其是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检察机关,连最起码的办案经费都难以得到保障,还拿什么去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因此,加大经费投入是我国检察机关转变侦查模式的重要保障。在笔者看来,最理想的方案就是,由中央对腐败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进行统一预算,以便保障各地检察机关的技术装备都能够满足科技强侦战略的需要。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地方财政还可以给予额外的补贴。尽管由中央进行单独预算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对于反腐败的重大价值和战略意义来说,笔者认为这种投入是必要的,也是值得的。
四、腐败犯罪案件的侦查手段问题
由于腐败犯罪具有行业性、群体性以及智能化、高层化等特点,因此,腐败犯罪侦查在客观上的确存在较大难度。正是为了应付这种困难,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赋予成员国针对腐败犯罪采用特殊侦查手段的权力。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第1款的规定,为有效地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在其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不仅如此,为了确保侦查机关采用特殊侦查手段的有效性,公约第50条第1款还明确要求各缔约国允许法庭采信由控制下交付、监视、特工行动等特殊侦查手段所产生的证据。国外反腐败实践已经充分证明,特殊侦查手段对于侦查腐败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