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司法错误与司法惯性

刑事司法错误与司法惯性



——试论惯性在司法中的消极作用

姜保忠


【摘要】受传统观念和环境因素的共同影响,司法人员的思维过程和行为方式表现出遵循原有办案思路和排斥先进司法理念的态势。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惯性已成为导致刑事司法错误的根本原因。司法惯性主要源于司法人员的思维定势和司法机关相互制约机制的弱化,为确保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必须克服司法惯性对刑事司法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惯性;司法;错误;原因;防范
【全文】
  

  惯性,是自然科学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表述为“所有物体始终保持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除非由于作用于它的力迫使它改变这种状态。”这就是著名的牛顿第一定律,也称为惯性定律。根据牛顿第一定律,惯性是物体保持自身原有状态的趋势和客观规律,是自然界中一切事物所具有的自然属性。司法惯性,作为司法人员从事诉讼活动时的习惯性思维过程和行为方式,体现在司法人员对案件证据事实的认知、判断和推理过程中,并最终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司法实践中,司法惯性对刑事司法的影响作用主要是负面的,构成了刑事司法错误的根源。消除司法惯性对刑事司法的不当作用,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必然要求。


  

  一、司法惯性的发生与涵义


  

  尽管作为自然科学领域的概念,惯性在社会活动中发挥作用的例子却并不鲜见。2008年11月17日,曾经引起国人广泛关注的“周老虎案”总算尘埃落定: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和私藏弹药罪二罪并罚,终审判处周正龙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在历时近两年的虎照真伪之争中,给人印象最深的已不再是老虎的真假,而是各方人士围绕虎照的精彩表演:当“年画虎”已然成为公开的秘密,面对“打虎派”的穷追猛打,“挺虎派”却依然负隅顽抗,不肯服输。分析“挺虎派”拼死抵抗的原因——惯性使然——毕竟,承认自己的错误对任何人来说都是一件勉为其难的事情。


  

  另一起惯性作用的例子是“三鹿毒奶粉”事件。不法分子为提高奶粉的蛋白质含量,在奶粉中掺入化学原料“三聚氰胺”,造成全国近三十万儿童身体受到伤害、多名儿童死亡的悲剧。其实早在2007年12月份,三鹿公司就已经收到消费者的投诉,但出于利益考虑,三鹿公司以及当地政府部门并未将情况上报和采取果断措施,导致毒奶粉流向社会,甚至在众多婴幼儿患病住院治疗并有死亡病例后,有关部门仍然“信誓旦旦”地保证奶粉质量没有问题。至2008年3月份,作为合资方的新西兰恒天然公司获知消费者因食用三鹿奶粉生病的投诉后,在董事会议中督促三鹿尽快从生病的婴儿中找到原因,有关方面仍然置若罔闻。2008年9月8日,新西兰总理克拉克召开了一个部长级会议,决定跳过中国政府官员,将恒天然获悉的情况通知中国中央政府,至此,毒奶粉事件方引起各方关注并被采取果断措施,但众多患儿的生命和健康损失已难以弥补。在“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惯性作用表现得尤为明显。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