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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基于上述考虑,刑事发回重审必须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在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情况下,即便确实存在将案件发回重审的理由,重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级法院更不得通过将案件发回重审达到变相加重被告人刑罚的目的。唯如此,才能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实现程序的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
姜保忠,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师,诉讼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注释】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该决定意味着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从而结束了我国死刑核准权下放的历史。
郭国松:《一个留有余地的死刑判决》,载《南方周末》2004年4月10日。
司法实践中被发回重审的案件数量惊人。2008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所作《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中指出:5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刑事二审案件47万余件,其中因认定事实不清、定罪量刑不当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超过9万件。另据最高院的消息称,2005年1~11月,全国法院共审理各类二审案件488759件,其中依法改判62196件,发回重审31720件,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接近全部二审案件的两成。参见《新京报》2006年1月7日。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0页。
《文汇报》2009年8月31日。
《中国网》2007年9月28日。
《东方早报》2007年10月17日。
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规定》第2条第3款:“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该款规定了再审程序中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案件,不受“再审一次”的限制,但并没有明确二审程序中因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发回重审的次数。该规定并没有消除二审阶段案件被多次发回重审的弊端,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左传·昭公二十年》。
《商君书·画策》。
现行《刑法》在42个条文中规定了69个死刑罪名,我国从而成为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通观各国刑法,对盗窃罪均没有规定死刑。在德国,盗窃罪的最高刑为10年自由刑;在日本,盗窃罪的最高刑为10年惩役;在英国,窃盗罪的最高刑为7年监禁。
亚历山大·亚科夫列夫:《公正审判与我们》,载《莫斯科新闻周报》1998年第7期。转引自赵琳琳:《论无罪推定原则在错案预防中的作用》,载《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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