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一)关于刑事发回重审的次数


  

  案例一:1994年7月30日和8月16日,河北省承德市先后发生两起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的恶性案件.两名司机被杀。当年11月3日至18日,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朱彦强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1996年8月14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10月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997年8月12日,承德中院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第二次判处陈国清等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2月16日,河北高院仍然认为事实不清,第二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998年10月13日,承德中院以抢劫罪第三次判处陈国清等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12月21日,河北高院第三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0年10月20日,承德中院以抢劫罪第四次分别判处陈国清、杨士亮死刑,何国强死缓,朱彦强无期徒刑。4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7月22日,河北高院在承德市双桥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2004年3月26日,在案发将近10年之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被告人朱彦强无期徒刑。[2]


  

  该案历时10年,由同一法院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对同一被告人先后4次判处死刑,前后历经5次审判、3次发回重审,创下了中国“刑事审判之最”。[3]该案暴露出我国刑事司法的诸多问题:刑讯逼供、有罪推定、超期羁押、反复重审……,笔者在此无法一一进行探讨,仅就造成该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刑事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进行评析。该案3次发回重审,给人印象深刻的已不再是上级法院对审判工作的慎重或者“精益求精”,而是法律程序被视同儿戏、两审终审制形同虚设的悲哀,以及被告人诉讼权利遭受践踏的惨状。“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本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原判事实不清”只能说明司法机关工作的失职,现在却成为被告人长期身陷囹圄、案件被两级法院当作皮球的理由。刑事发回重审制度本为强化法院监督而设立,却沦为让被告人为司法机关工作失职“埋单”的借口,该制度已偏离了其设立时的初衷,更遑论因案件多次重审造成国家诉讼资源的严重流失。或许,在司法机关看来发回重审只是其工作方式之一,但对被告人而言则意味着其命运处于不定状态的残酷等待,司法的公正和人道荡然无存。贝卡利亚对这种状况进行了无情的批判:“聪明的司法官员和严厉的执法牧师泰然自若地用缓慢的仪式把犯人慢慢带向死亡;不幸者在痛苦的抽搐中等待着最后的致命一击;而法官却熟视无睹、漠然置之,或许还暗暗地对自己的权威感到得意,品味着生活的惬意和乐趣。人们看到这种情景会怎么想呢?他们将叹道:咳,这些法律只不过是施加暴力的借口,煞费苦心、残酷横暴的司法手续只不过是为了更稳妥地把我们当作牺牲品,奉祀给贪得无厌的暴政偶像而订立的协约用语罢了。”[4]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