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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公正价值之重新审视

  

  首先,辩诉交易以诉讼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为基础,在这一模式下,诉讼各方地位平等,同时,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在诉讼中始终处于中立地位,这一超然的地位,不仅使得审判的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使控辩双方拥有同等的败诉风险,而且,也确保了控辩双方能够公平对等地协商和交易。因此,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使得辩诉交易一开始就处在程序公正的护佑之中。


  

  其次,辩诉交易以相关配套制度为支撑,这些制度的运行,确保了被告认罪的真实性和自愿性,从而保障了辩诉交易的公正性。


  

  有学者强调:“对于辩方来说,毕竟相对于强大的国家只是一个弱小的防御主体,根据经验和概率判断,一旦被指控犯有某罪,被判决有罪的可能性总是明显大于被宣告无罪的可能性,而不管是否真的实施了犯罪。……为了在不幸的前景中尽可能争取一种相对幸运的结局,有时候他们也往往愿意以认罪为代价换得从轻处罚的结果。”{9}(P124)在这些学者的眼里,辩诉交易可能导致无罪之人在无奈情况下作出认罪表示,从而使无辜者枉受处罚。对之,笔者认为,辩诉交易从表面看,是以被告认罪作为交易条件,似乎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可能导致无罪者受到刑罚处罚从而损害司法公正,但是,深入的探究辩诉交易制度,我们就会发现,上述对辩诉交易公正性的质疑是不能成立的。500件刑事案件,之所以能有这样高的结案率,就在于运用了辩诉交易,“这样的数字神话,离开了辩诉交易,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12}(P104)


  

  (四)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实现灰色案件中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均衡


  

  一般意义上的诉讼公正,主要是指实体上的公正,其实质就是要求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符合客观事实,使犯罪之人得到应得的惩罚,正义得到伸张。公正原则是刑事司法中最为重要的原则,实现公正是对刑事司法的最基本要求。但实现公正不能脱离效率,“纠纷的迅速性解决,不仅是诉讼公正和法律正义等价值所要求,也是社会的期望。”{13}(P156)因此,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刑事司法的两项基本价值,自然,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也是现代司法的基本目标。


  

  在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中的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都会同时得到实现,但当司法资源严重匮乏且证据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公正与效率二者之间就有可能发生冲突甚至是严重的对抗。


  

  在现实当中,存在着大量介于罪与非罪之间的灰色地带案件,这些案件,司法机关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但证据又不十分充分和确实,既不能肯定被告人有罪,又不能否认被告人有罪,犯罪事实处于似有似无状态。那么,面对这些灰色案件,司法机关的选择方案无非有四种:一是按照正当的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直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使案件顺其自然地加以解决;二是实行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方式迅速结案;三是实行不重证据的主观臆断方式结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处理;四是按照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作无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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