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正义是指实体法和实体法律行为的公正,程序正义是指程序法和司法过程本身的公正。根据实体正义,司法活动的最大关注点是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能够保障应该保障的权利而不保障不应该保障的的权利,是否权利都得到了公正的对待,是否违法者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根据程序正义,只要按照“看得见的正义”走过一定的程序,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是公正与正义的。从中我们不难看出,程序正义追求的是形式的公正,而实体正义是指法律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价值追求,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所以,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只有实体正义才是实质正义。
然而,法治观念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至上,而法律至上的基础是法律程序。正如道格拉斯所言:“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正因如此,程序正义理念才成为现代西方法治国家的理念基础并得到宪法或法律的确认。而中国传统程序理念属于工具型程序理念。这是以结果为根本立足点和基本价值取向的程序理念,工具型程序理念是以人治为基础的,是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严重障碍。为此有学者高屋建瓴地指出:“程序问题应当提到法治现代化的高度来解决,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要求是法治程序化。……历史的考察和分析表明,缺乏完备的程序要件的法治是难以协调运作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化。其结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8}(P8)另外,实践中从司法裁判过程的不同阶段,实体正义都存在困难和不确定性,因此追求程序公正应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首选途径。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公正价值分析
以上分析表明,公正价值的多层次性,以及司法实践尤其是诉讼过程中,理想追求与现实所及的差别。辩诉交易制度的公正价值也是在这种不同层次和差别意义上完全展开的。
对于中国是否应引入辩诉交易,反对者更多的是从公正的角度质疑辩诉交易的,认为辩诉交易不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既可能导致无罪之人受到刑罚,又可能导致罪刑失衡,总之,会破坏法律的公正性。对之,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内含着巨大而且不容否定的公正价值,实行辩诉交易,不仅不会破坏法律的公正价值,而且将会最大程度地促进公正价值的实现。
(一)辩诉交易以众多诉讼制度为基础,其公正价值的实现,具有程序公正的保障